本科学生辅修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2022-12-30 22:21:15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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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生辅修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跨学科复合型人才,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适应能力,根据《学位条例》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度鼓励部分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学生,学好本专业的基础上,辅修双学位。

第三条 辅修双学位是指修读本专业学位的同时修读另一个专业学位,且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不属于同一个学科门类。

第四条 我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主修专业已修课程的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且学有余力的,可申请参加辅修双学位的学习

第五条 学校根据具体情况,每年公布开设的辅修双学位的专业目录供学生选择。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攻读一个辅修专业,修读期间不得改变专业。

第六条 辅修双学位的教学计划根据辅修双学位教学的实际情况,参照同专业的主修教学计划制定,总学分不低于50学分。

第七条 辅修双学位的学习时间一般为五个学期,从第二学年开始修读。不能按期完成辅修双学位课程学习的学生,可申请延长辅修学习期限一年。

第八条 辅修双学位按所修课程的学分收费。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办理注册手续。

第九条 辅修双学位班实行二级管理教务处负责辅修双学位班的招生计划教学计划的审核、课程考核、成绩审核、教学质量的监控、结业资格及学位资格的审查、证书的发放;院(系)负责辅修双学位班的招生、教学任务的落实与安排、日常教学管理及成绩的录入与管理

第十条 辅修双学位的教学管理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课堂教学时间一般安排在双休日和假期。学生必须持辅修听课证和学生证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课程的考核,必须遵守学校课程考核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按照《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未参加课程考核或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参加一次补考。 第十三条 辅修双学位的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设置相同,属辅修专业主干课程的,不得免修;其它课程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课程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或低于主修专业课程且已修课程成绩合格的,可申请免修;


(二)在同一学期开设,且主修专业课程为必修课的,可申请免修;申请辅修课程免修的学生,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到辅修专业所在院(系)办理相关手续;获准免修课程的成绩栏记载主修课程成绩,并记入学分。

第十四条 凡申请免修辅修双学位课程其学费不免,学生可改选相同学分的其他课程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辅修双学位的资格: (一)一学期辅修专业课程有三门不及格者。 (二)辅修课程考试中违纪舞弊且情节严重者。 (三)违反校纪校规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第十六条 学生修完辅修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学生修满辅修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50学分,且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的,授予该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二)学生修满辅修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且满25学分或虽修满辅修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50学分但未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三)学生未修满辅修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25学分,所修读的课程成绩作为主修专业任意选修课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中止辅修双学位学习的,其已修的辅修专业的学分可计入主修专业的任意选修课学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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