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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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



中山国税进便函〔20189

关于明确出口退(免)税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基层分局:

为进一步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有效提升管理质效,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管理的通知》(粤国税退便函201753号)的规定,市国税局对我市出口退(免)税管理做出若干调整,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全面实行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 以“严控风险、企业自愿”为原则,从20183月起,在我市南区、开发区、小榄、古镇、沙溪分局率先推行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 对出口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且有税务数字证书及CA数字证书的外贸企业,实行出口退税申报及出口退(免)税证明办理无纸化;对出口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且有税务数字证书的外贸企业,实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无纸化。20184月起对其他分局所管辖的外


贸企业比照上述规定开始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计划20186月底全面完成我市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

实行无纸化管理后,各基层分局应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和调查评估等工作加强风险管控,如发现实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存在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等情形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无纸化管理资格。

二、做好备案单证和按期收汇的督促和检查工作

各基层分局应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备案单证核查,对日常审核有疑点或需下户实地核查、开展纳税评估的,应严格检查企业备案单证,督促企业做好日常单证备案工作结合无纸化工作的推行,我局已率先实现中文信息比对功能,各分局在审核外贸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时,应使用出口退税风险管理平台“中文品名比对”功能模块,并对系统提示发票和报关单品名或数量不一致的业务加强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出口货物或单票不一致的出口货物,一律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

各分局要利用各种形式向出口企业开展政策宣传辅导,提醒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的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及时收汇;对不能收汇或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符合政策规定的部分,可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退税部门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及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不能收汇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各分局应加强对出口企业按期收汇情况的监


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严格按照出口退税相关政策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实行外贸企业失控发票台账管理

对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办理出口退(免)税后,主管国税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复核,对已申报退税的进货凭证为稽核不符发票或失控作废发票的应及时按相关规定处理。市局在出口退税风险管理平台增加外贸企业失控票台账管理模块,将涉及出口退(免)税的失控发信息列入台账,各分局应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登记台账反馈。

四、加强对海运提单的核查

总局稽查局启用“深圳海运提单协查系统”,与深圳市32国际船务企业(名单详见附件)建立了出口单证协查合作机制,并向全国国税稽查系统开放查询服务。市局稽查局对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开放查询权限。各分局检查企业备案单证存在疑点,需要核实附件深圳市32家合作船务企业提单的,可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提交需求,由市局查询深圳船务公司信息后反馈分局。



附件:深圳海运提单协查系统合作企业名单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

201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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