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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则问题方法论研究
国际法方学说及学派与国际法研究方法紧密相连,一定程度可以说方法是学说、学派之因,学说、学派则是方法之果。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是国际法的主流学派,与其相对应的国际法研究方法便是价值分析研究方法和实证分析法方法,这两种方法对于国际法的发展和完善起到了重要的“构建”作用。
近些年来,我国国际法学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涌现出大量的学术著述,但在研究方法上并无显著变化。国际法的研究方法只是在一些教科书中有简要陈述,而在实际研究领域较少有人谈及。德国法学方法论大师卡尔·拉伦茨在其名著《法学方法论》中指出:法学之所以成为科学,在于其能发展及应用其固有之方法。判定一门学科成熟到何种程度,一个很重要的学术标示就是看其有无特定的研究方法。[1]国际法作为法学门类的一门独立学科,自然要适用法学的一般研究方法,同时应有自身特殊的研究方法或者至少在法学一般研究方法中有所偏重。
国际法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构成了许多学说和学派,这些学说及学派和研究方法密切相连,一定程度可以说道方法就是学说、学派之因,学说、学派则就是方法之果。[2]20世纪之前,自然法学派和真的法学派就是国际法的主流学派,自然法学派主张国际法就是自然法的一部分,自然法则从自然现象中抽象化出的一些概念,例如人类良知、理性、共同法律意识等。真的法学派则指出国家意志就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驳斥从自然法抽出来的抽象概念做为国际法效力根据。与自然法学派和真的法学派相对应当的国际法研究方法——价值分析研究方法和方法论分析法方法,方法论分析使用事实分析、推论和评价的方法,而价值分析则多使用价值推论和评价的方法。前者必须化解的问题为“实际就是什么”,而后者必须化解的问题是提问“必须就是什么”。[3]就国际法而言,方法论分析方法必须化解的就是国际法“实际就是什么”的问题,价值分析方法必须提问的就是“国际法必须就是什么”的问题,这两种方法对于国际法的发展和健全起著了关键的“构筑”促进作用。 二、价值分析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就是一种从应如何的角度分析、推论和评价法律问题的研究方法,它实际上就是对法律展开一种打破其规则形态的价值推论和终极关怀。[4]价值分析的方法通常被法学家用以研究、分析既有法律规则的优点与严重不足,侧重于对法律漏洞的分析,以期对未来立法及法律适用于有所贡献。法律及法律活动之所以不是价值毫无关系或价值中立的,是因为法律不是自然物,不属于自然界,而是人造物,与人类的社会生活密切相关。而人不仅仅就是生物地存有者,而且就是能质问意义和找寻价值的存有者。价值分析研究方法对于重新认识国际法的本质和价值价值观念,改革和健全现有国际法制度,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具备不容替代的促进作用。
价值主义的拥护者认为:“首先,‘事实’的丰富性或者说现实世界人们关系的复杂性、多样性,迫使研究者或立法者不得不选择一些关系进行研究或规范,而选择总是与选
择者的价值取向有关; 其次,观察者和等待解释的客观事实之间是相互作用的,因为人们能够观察到什么东西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他所接受和拥有的理论结构。”[5]因此,通过价值主义方法研究国际法时,就同一法律制度,不同学者往往会站在不同的立场进行分析,如对wto 体系的理解和评价,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学者因立场不同得出的结论就会有所不同,甚至截然相反。除了分析现行的.国际法外,价值分析还着眼于对当下的国际法进行反思,提出批评和改进的建议,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及完善。 三、方法论分析方法
实证分析方法是一种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的科学研究方法。[6]国际法的实证分析即为以现有国际条约、习惯、国际法院判例等为基础,进行比较、分析和总结,对有关国际法问题的法律规制及适用问题得出相应的结论。这一研究方法也被称为注释法学的研究,或者国际法教义学的研究。可以说实证分析是国际法学的看家本领,是法学研究最基本、最主要的路径。主张实证研究方法学者认为:“第一,国际法的研究如果不基于实证,会让国际法看起来不像‘法’,而更像国际政治、国际关系; 第二,国际法研究如果缺乏实证,会使结论缺乏说服力。”[7]
尽管存有对方法论分析方法的一些抨击,但方法论分析方法在国际法领域的主导地位未曾松懈过。这一方面就是由于对方法论分析方法的抨击无力废黜真的法学派有赖创建的基础——广为的国际法规则;另一方面, 基于抨击方法论分析方法而产生的各种研究方法反过来对改革健全方法论分析方法充分发挥了关键性促进作用, 从而并使方法论分析方法舍弃或弱化了传统的严苛形式主义色彩,转为现代的、更新颖、更务实的作法。 四、国际法研究应当结合价值分析与实证分析研究方法
通过前述研究比较可知,价值分析方法和方法论分析方法虽然存有着一些本质差异,但是在应用领域上并不互相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一方面,人的价值推论必须以事实心智、方法论分析为基础,另一方面,人的任何课堂教学活动都不是盲目的,总是受到着一定的价值目标的制导,法律课堂教学更是如此。国际法学家运用价值分析方法展开法律的价值分析,大多就是在现有国际条约、习惯、国际法院判例等基础上展开,只有对当前国际法规范及课堂教学有所认知就可以对其展开评判,进而明确提出在法律价值上更进一步的国际法规则。同样,方法论分析也不仅只受限于现有的法律规范及课堂教学,在更深层面就是兼具至法律背后彰显的人类社会广泛价值。
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到,一旦研究方法单一化,其后果是不容乐观的:对于国际法本身,容易使分析对象始终停留在“静止的”文本状态,对于与之相关的其他方面,包括法律的起源、背景、运行空间等“社会学”方面的内容,却处于忽略状态。这样的研究方法,容易使研究成果脱离“现实土壤”,其生命力和对实践的影响力将大打折扣。[8]因此,国际法学者在研究分析解决国际法律问题时,既要坚持实证分析方法,以条约、习惯法、一般法律原则为准绳,对国际法院等司法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决进行综合、全面地衡量,又不能弃价值分析方法于不顾,一味遵循当前的国际法律制度,而不去思考法律背后牵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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