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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宣传月活动专栏——诉讼费用及申请费用交纳标准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0-10-28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价费(2007)275号《关于核定我省法院系统相关案件诉讼费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一、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
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
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2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
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7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6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
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
件交纳70元。
二、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
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
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
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
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
件交纳400元。
(四)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
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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