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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利润应如何分配
作者:盛 洪
来源:《中国经济信息》2009年第22期
鉴于国有产权行使的困难与效率低下,从国企中退出不失为好的抉择。
去年年末,财政部印发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于不同的行业分以下三类执行:第一类是100%,第二类是5%,第三类暂缓三年上缴或免缴;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股利股息按照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这一办法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明确和强化国有产权制度的宪政原则要以宪法为基础,宪法规定我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含义是说要以市场机制为基础配置资源,要有现代的产权制度,还要维护和执行合同秩序。国有经济就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其含义是说国有企业归全民所有,是一种特定的产权制度。国有产权也要遵循企业、公司和产权制度的一般原则,包括产权收益归产权所有者所有,企业上缴利润是一种绝对义务。也就是说,国有企业不应为获取利润和提供就业的目的而设立,而应该为公共目的设立,加入国有企业就是为提供利润和就业。这个目的完全可以由民营企业来替代。
首先,要严格区分租、税、利。在国有企业利润中包括了自然环境的租,如地租和矿产资源的租。同时利税不分的问题也一直存在,应该严格区分。租是要素的报酬,尤其是自然资源要素的报酬,税是公共物品对应的费用,利是产权的利益。
明确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合法程序有两种方案:一种是修法,修改《公司法》中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结构部分,明确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合法程序。关键要避免相关部门的失职和企业管理层的操纵,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应该有一种必究的法律程序。现在《公司法》规定我们的代理人是国资委,却没有规定如果它出了问题该怎么办。
第二个方案是释法。由最高法院对《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部分进行解释。对国资委代表的是具体的国有企业的国家出资人,还是国有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代表,作出明确的解释。
其次,实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国有企业是公共企业,而且是比上市公司公共性更强的企业。有义务向公众披露财务和其他重大信息,而且这种义务是强制性的,不披露不行。对未上缴利润的使用情况也必须进行审计。
再次,改进国企的治理结构 改进国企的治理结构,核心是避免内部人控制。为此,国资委在进行重建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会,增加独立董事或外部董事的试点。关键要使外部董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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