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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公费教育师范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有关规定,为促进我校公费教育师范生(以下简称公费师范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切实做好公费师范生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费师范生入学前须与学校和定向县级人民政府签订《XX省公费教育协议书》后,方可正式注册为我校学籍。
第三条公费师范生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第四条公费师范生可参评学校的专业奖学金。
第五条公费师范生终止、解除公费教育协议,或者有违约行为,按《XX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规定的条款执行。
第六条公费师范生可以按照国家、省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当年学校招收的公费师范生的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
第七条有志从教的非公费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2年内,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在省教育厅核定的计划内转为公费师范生。学校将按照标准返还其学费、住宿费及补助的生活费。
第八条学校对公费师范生实行独立管理。教师教育学院
会同各培养学院制订培养方案。
第九条公费师范生培养实行“双导师”制,对公费师范生进行全面指导。
第十条公费师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见习、研习和顶岗实习支教。
第十一条公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但可以按照国家当年的政策规定,在职攻读教育硕士。
第十二条公费师范生毕业离校前,通过参加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举办的专项招聘考试,择优录取。公费师范毕业生在签约县直接就业,不再参加教师招聘考试。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XX大学教师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XXXX年9月1日起执行。原《XX大学免费教育师范生管理规定》、《XX大学免费教育师范生转入转出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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