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2022-12-06 16:44:20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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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等纳入社保财政专户的社会 基金的财务管理”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有效、规范 运行,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障基金财政 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 度。 第一童总则

第一条 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助 金、就业专项资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简 社保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 相互挤占或调剂使用。

第二条 基金按种类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 平衡。按照统一的基金会计制度和各项基金的具体规定设置 科目,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童财政专户

第三条 社保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开设,财政社会保障部门 财政国库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基金收 入户。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 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第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基金支出户。支出户除 受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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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业务。

第六条 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城市低保、城乡医疗救助、优抚 医疗补助,经财政部门认可,开设专用账户用于发放,财政 专户将款项拨付代发银行的专用账户,代发银行根据民政部 门提供的发放花名册发放到个人账户。 第三童基金筹集

第七条 财政补贴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社保财政专户。财政 补贴收入划拨社保专户经财政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划入。

第八条经办机构征收的保险费、上级补助收入和利息收 ,每月全部转入社保财政专户。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 老保险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 缴费记,并保证其完整,安全。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得从社会 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H■—条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 出户的利息收入从支出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收入户利息月 末转入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社保专户开户银行要按照分险种、按政策计息的 要求,提供一式多联的利息通知单,同时送财政国库部门、 财政社会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记账,财政部门 不得自行分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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