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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06.10.08
• 【字 号】济劳社字[2006]132号 • 【施行日期】2006.10.0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济南市地方
税务局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劳社字〔2006〕132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强化税收监管,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劳动保障厅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应当在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企业改制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与劳动者协商变更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变更或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从事劳务派遣的组织,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明确被派遣
劳动者的接受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内容。
三、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应与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一致。 四、为杜绝虚报人数等问题的发生,加强税收征管,各级税务部门应根据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人数和计税工资标准,审查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山东省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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