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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
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2012)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2.12.25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一三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5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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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作如下修改:
一、 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结合道路周边停车需求在道路上设置临时停车位,运用现代先进技术,科学监管,并根据道路实际通行情况和停车需求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款删除“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字样。 二、 第二十七条中的“三月”修改为“十二月”。
三、 第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的专用标志。”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在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的销售场所,销售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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