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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到政府奖励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问:政府奖励我公司4万元,用于购买电动汽车,财务如何入账?折旧如何计提?计提的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答:1、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六条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里;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然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收到的政府奖励,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奖励款并购买车辆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2)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2、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一条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全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口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1寄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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