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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梓晅律师事务所律师文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玉,又名刘志华,男,汉族,初中文化,生于1985年9月25日,身份证号码,住鹿邑县观堂乡杜楼行政村插花楼村,村民。
被告:张纪英,女,汉族,初中文化,生于1979年1月19日,身份证号码,住鹿邑县观堂乡杜楼行政村插花楼村,娘家住鹿邑县观堂乡桥口村,村民。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请求依法判决婚生子刘佳伟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三、请求依法判决分割共同存款(该款以被告名义存在银行);
四、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定下婚约,在结婚之前,原告与被告几乎没有任何来往,互相不了解,在双方父母包办下,于2007年2月27日登记结婚,领取了“豫鹿结字0号结婚证”,并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在原告与被告结婚之后,原告与被告均到外地打工,双方不生活在一起,偶尔在一起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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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因被告无故找事而不欢而散,因此,婚后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
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男孩,现年已2周岁,可是被告生育孩子之后,本应在家中照料尚需吃奶的孩子,可是被告却弃下孩子到外地打工,不尽一个做母亲的义务,当孩子生病时急需照料,原告打电话让被告回家照料孩子,可是被告的回答是“反正孩子是你家的人,是死是活与我无关。”
现在被告将家中原告在外打工多年的积蓄,带走拒不回家见原告,加之被告不尽做母亲的义务,导致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经原告多方努力,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加之被告不尽做母亲的义务,还经常找事,导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为早日结束这名存实亡的痛苦婚姻,特具状起诉,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鹿邑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玉 200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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