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霍布斯洛克关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的粗浅比较

2022-04-13 12:29:18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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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霍布斯,洛克关于社会契约理论的观点的粗浅比较





摘要:霍布斯、洛克、卢梭是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人物,他们的社会契约论以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为主要关注内容,都从理论上论述了资产阶级专政的必然性,都认为国家是人民订立契约的产物,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以对抗封建王权的“君权神授”论。但对国家的论述中,对自然状态描述,国家起因和本质,人民让出的权力以及人民反抗意识等方面不同,虽然他们的社会契约论有很多不同点,但其理论实质是相通的。 关键词: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霍布斯;洛克

发端于古希腊、罗马的观念经过两千年的变迁,终于发展成为近代的社会契约理论系,它不仅得到了广泛传播,而且极大地影响和鼓舞了人民推翻封建制度的斗争。 近代社会契约学说得到了十七、十八世纪政治理论家的普遍赞同和认可,其中霍布斯与洛克无疑是杰出的代表,他们的理论虽然都以社会契约为框架,但由于种种原因,理论中又有着见解不一甚至相互矛盾的地方。以下对这两位思想家对社会契约理论的观点做一点粗浅的比较和分析。

(一) 论人类的自然状态

社会契约论是为国家的产生及继续存在提供理论依据的,由此对人类前国家状态的描述就成了霍布斯与洛克的共同起点。两位思想家都力图把逻辑与历史统一起来,使自己的理论植于历史之中,增强理论的说服力。虽然出发点和目的一致,二人却描绘了两幅迥异的图景。 霍布斯的哲学机械唯物主义的,从这个立场出发,他论述人的心理活动,解释人的情感、欲望和理性。他指出,人和自然界的事物一样,其本性就是自我保存,趋利避害和无休止的追求个人利益。一句话:人性本恶。但假如人们之间等级森严,即使人性本恶也不会导致这种无序残忍的状态,霍布斯又指出,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平等的,人们追求的目标也应当一致,当人人逐之而无法共享的时候,冲突是无可避免的了。霍氏的自然状态预设了两个前提:人性本恶与人人平等。

与霍布斯一样,洛克也把他考察的基点放在了人类原先所生存的自然状态。但洛克武断地认为自然状态是完备无缺的,是和平美好的,是自由平等的,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意愿,采取合适的办法来决定他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听命于任何他人的意志,但这种完备的自由状态又是不稳定的,人类利己的天性使得自己在自然状态中享有的自由、财产和平等处于一种危险之中,因此一个权威,一个保护者的诞生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霍布斯与洛克在自然状态上的最大分歧在于到底是人性本恶还是人性本善洛克曾委婉地批评霍布斯对人性和自然状态的描述。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不论是霍布斯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还是洛克的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人人平等以及人类的共同需求共同希冀都是被强调的,因为订约者的共利和平等是契约得以订立的前提。 (二)论自然法与自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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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思想起源于古希腊,两千多年来一直为思想家所传承并发扬光大,霍布斯与洛克也不例外。人类看到了自然状态的弊病,主动要求脱离它,相互之间订立契约从而建立国家,都是受了理性的指导,理性的箴言即是自然法,这是两位思想家所认同的。但是,在二人看来,自然法却有着不同的内容与内涵,赋予人类不同的东西,前者重在抑制,后者则重在天赋的权利及权利之保护。

在《利维坦》中,霍布斯把人性分成相互对抗冲突的两部分:欲望与理性。在欲望支配下的人们不择手段的追逐自身利益,这种自由就是人的自然权利。理性及自然法却教人们自我保存之道,它禁止人们去做摧毁自己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 换言之,自然法与人的本性对抗,使人们摆脱自然状态,过和平的安全生活。霍布斯笔下的自然法,我觉得可以理解为订立社会契约的过程和原则。霍布斯并不相信自然法能使人们和善相处,并不相信自然法能转变为人类的格言和理性准则,因为自然法所体现的道德观与人的本性的卑劣产生了严重冲突。要帮助公正的自然法来压制人类的本性,只有依靠一种强大的权力即国家。在霍布斯看来,处于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权利不受约束,滥用导致战争,自然法约束人们的权利,引导人们走出自然状态,而按照自然法精神构造的国家则作为一种超个体的力量践行自然法,保证它能够压制住人类本性。

洛克所强调的正是自然法所赋予人类的权利——天赋人权。和霍布斯一样,洛克也认为人类的理性即自然法,但是他的自然法不是为了对抗人性,而是教导人们不要去侵犯他人的自由,生命和财产,也就是说,自然权利先于自然法而存在,自然法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人们的这几项基本权利。自然法赋予人类自由、生命和私产权又给人们另外的两种权利来保护自己的三项基本权利,但如果每一个人都是自己案件的审判者,裁定者和执行者,虽然人们享有充分的权利和完备的自由,但这种享有是很不稳定的,有不断受到他人侵犯的威胁,定会产生不便,矛盾与无序,那解决的办法就不言而喻了。 (三) 权力转移及社会契约的架构

众所周知,霍布斯的社会契约理论是为专制政府张目的,而洛克的理论则为自由主义奠基,个中缘由复杂,但有一个原因是结构性的:他们所构造的社会有着不同的层次与过程。 在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中,人们均握有可以随意行使的自然权利,自然状态是凄惨的,每个人都知道,假使他或其余任何一人唯一获得这种权利,自然状态就会结束。因为没有什么情况会糟过自然状态。但万一人们同意相聚而制定法律问题在于:一,谁第一个来服从法律二,谁来执行法律这里便存在一个困境,没有人来保护第一个服从法律的人,其他人都在违法,都视法律为无物,实在荒谬之极。出脱这个困局之道,是大家挑选一个制定并执行法律的人,赋予他或他们最高主权,放弃保护自己的权利,并将这个权力交给挑选出来的人,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即订立契约。霍布斯的契约理论所创造的国家是一个单极社会由一个众人授权的代表众人人格的主权者来统治众人,但当保护众人的责任。众人已经放弃了自己的所有权利,只能在主权者所订立的法律未禁止的范围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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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洛克,社会契约其实是一个双重过程,人们在国家存在之前就已经有能力表达意志。人们首先相互之间彼此约定形成一个市民社会约定这一群人将共同生活,共同议事,这是每一个人和每一个人的契约。接着,人们再与统治者之间达成契约以形成政府即国家。与霍布斯不同的是,洛克认为,人们订立契约形成国家的时候所交出的并不是所有的权利,而只是充当自然法执行人的权利。也就是说,当人们的天赋权力即自由,生命和财产权遭到侵害的时候,这个公共的权利会充当保护者,而不必受害者亲自施行。洛克的契约社会是一个双社会,也就是说,即使作为立约人一方的政府暴虐无道,违反契约,人们将它推翻,也不至于回到完全无序的状态,大可以另外择人选。

总之,他们都用社会契约论来说明国家起源和本质,来对抗“君权神授论”有其积极的一面,虽然他们的社会契约论有很多不同点,但其理论实质是相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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