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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农村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促进淮安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省联社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本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上述四个特征结合综合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担保、透支、保理、保函、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本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财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本行不能按时收回授信本金及利息,或给本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条 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根据授信客户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
(三)预警原则。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 授信业务管理
第六条 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客户经理制。客户经理负责具体集团客户授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核定最高授信额度,在充分考虑各个授信对象自身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最高授信额度将根据集团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八条 当一个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本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时,应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
超过本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是指本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本行资本余额15%以上或本行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对集团客户授信时,要求集团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包括集团客户各成员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要诉讼情况等。
第十条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进行充分的资信尽职调查,要对照授信对象提供的资料,对重点内容或存在疑问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并在授信调查报告中反映出来。调查人员应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对集团客户授信时,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的风险,应严格审核并有效控制集团客户内部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导致过度授信的风险。
第十二条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在授信协议中约定,要求集团客户及时报告受信人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二)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 (三)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
(四)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第十三条对集团客户贷款时,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的;
(二)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原定用途,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的;
(三)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的;
(四)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监督和检查的; (五)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到贷款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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