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关于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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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劳社发[2008]18

【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08.26 【实施日期】2008.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

2008826 粤劳社发〔200818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减轻参保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逐步提高参保人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展观排头兵的决定》(粤发〔20085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 》(粤发〔20071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 1 / 2










2007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医疗保险事业发展实际,决定在我省逐步开展城

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以下简称“普通门诊统筹”)工作,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普通门诊统筹是针对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特定病种以外的普通门诊,立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基层医疗机构治疗,利用统筹基金解决其医疗费用的一种门诊医疗保障办法,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各地在推行普通门诊统筹过程中,必须坚持收支平衡、保障基本、可持续发展,以及就近就医、方便管理、量力而行、梯次推进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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