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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04.10 【实施日期】2013.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3年4月10日
黑龙江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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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对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使用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财政管理活动,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的重要保证。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廉洁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评审结论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二)坚持有序评审原则,对需要评审的财政投资项目要在下一预算年度开始前列入评审计划,分阶段、分步骤实施评审工作。
(三)坚持科学、规范、高效原则,切实维护国家、部门、项目单位、建设单位等合法权益。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2 / 3
(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财政专户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政府性融资(含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七)需要进行核查、测算、评估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预(概)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合规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以及项目执行法人责任制、代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合同等相关要件合规性审核; (四)项目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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