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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卫生财务管理制度
广西卫生财务管理制度
为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其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按照国家出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要求,《实施细则》结合了自治区实际,对需要细化的条款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是明确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体制、资产和业务收支结余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一、财务管理体制方面。有条件的地区,以县(市、区)为单位设立财务集中核算中心,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在“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会计责任主体”三不变原则的基础上,实行“集中管理、统一银行账户、分单位独立核算”的管理模式。
二、预算管理体制方面。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财政补助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常性支出由同级财政核定并全额安排。
三、资产和业务收支结余管理方面。对外购、集中采购、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存货和固定资产分别确定了计量标准,对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应收账款坏账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今年年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符合规定的的业务收支结余可按不超过结余的20%和30%分别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及奖励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当事业基金累计超过净资产的20%时,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基金。
据了解,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尚未出台《实施细则》,广西《实施细则》的出台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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