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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目 录
编制说明
1 总则…………………………………………………………………………
3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3 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4 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附录: 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
9 18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
杭州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内容,另行规定。
1.3 【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
1.4 【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1.5 【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2.1【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
2.2【公共服务设施分级】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以及投资、布局方式等,可将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五级: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 2.3【管理要求】按照公共服务设施基本服务属性、市场特性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为确保社会公平和服务质量,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依据本标准,实施严格的刚性管理;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可保持一定弹性和灵活度,以适应市场化、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城市交通发展和用地功能混合布局要求的影响。
2.4【空间布局】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首先应符合城区居民分布的基本特点,并综合考虑行政区划的要求或影响,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在不产生相互干扰的情况下,应结合城市交通,尽量集中配置,以方便居民生活、充分发挥综合效益。
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3.1【基本要求】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公共服务设施所在区域的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基本需求相适应,在符合相关标准及专项规划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投资开发、运行管理等因素的影响,合理配置,统筹安排,配套建设。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应在独立地块规划建设。
3.2【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市级公共服务设施是以满足城市居民较高层面的公共服务需求、发挥区域辐射职能为目标,并能提供综合服务的大型功能设施。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可与市级行政中心、文化中心、商业中心等统筹安排,集中配置。为充分提高城市土地的集约化利用水平,并强化大型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公交系统的联系,市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鼓励、推行并确保地上、地下空间的一体化开发。
3.3【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一般以本地区20—50万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门类齐全的生活服务项目。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同样应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尽量集中布局和建设,形成区域公共活动中心。区级公共服
务设施的配置,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内容,还应落实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市政等专项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内容。 3.4【与控规的关系】片区是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的基本空间单元,其范围应结合城市功能、人口规模、行政区划等合理确定。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结合控规编制中的片区划分,落实相关用地和内容,并充分考虑周边片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形成布局合理、功能互补的公共活动中心。 3.5【“橙线”及相关控制】为确保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应在各层面相关规划中,合理划定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橙线”,确定“橙线”控制点的坐标,明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位置、界限、面积和用地规划指标,并对公共服务设施周边地段的规划建设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
3.6【停车场(库)配置标准】市区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停车标准,应根据国家规范和相关规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
3.7【公共卫生间配置标准】应与城市建设统筹考虑,合理提高公共卫生间配置的数量,在大型公共停车场、旅游景点、居住区中心等功能区,应配置独立式公共卫生间,并鼓励与大型公建结合附设公共卫生间。公共卫生间的具体配置要求参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配置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等标准执行。
3.8【公共服务设施内容和规模】市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结合具体地段条件和项目建设要求确定;本标准对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提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各区在执行时,也应结合具体地段条件和项目建设要求确定。(表1)
表1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及规划导则
分类
项 目
最小规模(㎡/处)
内容或功能 建筑 用地
面积 面积
配置要求
备 注
中等职业 学校
教 育 设 聋
施 特 哑
殊 学
校 教
育 弱学 智校 学
校
9班 18班 9班
培养各类专业技能人才
15000 20000
依据《杭州市教育设施专项规划
学校最小规模应
不小于960名在(2006-2020)》
国家级重点校生。要求:生其中,
均占地面积应不中等职业学校的小于21 m2,生均建设标准须达到建筑面积应不小《国家级重点中于16m2。
等职业学校评估指标》的要求。 学校规模分为9班、18班两级,每班规模宜为14人。
学校规模分为9班、18班两级,每班规模宜为12人。
每区应配置不少于1处妇幼保健院(所)。需根据卫生技术人员的实际数量,确定院(所)的建筑面积。
义务教育阶段的聋哑学生教育
4005 6480 3330 5238
11115 15624 8550 13680
义务教育阶段的弱智学18
班 生教育
依据教育部《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
妇幼保健院(所) 医疗卫生设施
妇女儿童 诊疗保健
800 ~
1600
1100~ 2600
疾病防控 中心 疾病预防与控制 2500~4500 2100~ 4500 每区至少应设1处。
依据《杭州市卫生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参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报批稿)》 依据《杭州市卫生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等。
依据《杭州市卫生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
卫生
监督所 卫生监督与执法 500~1500
—
每区至少应设1处;可与同类办公用房合建。
图书馆
藏书、报刊、杂志、图书阅租等
4500~ 7500
4000~ 7500
每区至少应设 1处,可与社区服务中心合设。 每区至少应设
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及《杭州市文化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
文
化设施
档案馆
收集、保管查阅档案
1200 1200
1处综合档案馆,可与行政服务中心合设;另可根据需要配置专门档案馆,建筑面积≥1200㎡。 每区至少应设
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及《杭州市文化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
开展市民
文化馆(宫)
文化活动
4000~ 6000
3500~ 5000
1处;可与社区服务中心合设,并应设室外活动场地。
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及《杭州市文化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
体
育设施
体育中心
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及其它综合训练场地、全民健身中心等
体育馆 8200 游泳馆 10350
90000~110000
依据《杭州市体育
每区至少应设 设施专项规划
》及1处;区级体育场(2006-2020)
国家相关规范及
的观众席规模宜
设计标准。在人口
为1~1.5万座,规模允许情况下,区级体育馆的观中心城区的区级众席规模宜为体育中心可与市2000~4000座。 级体育中心兼容
使用。 规模宜为150-300床位;平均每床位建筑面积不小于35m2,每床位用地面积不小于45m2。 每区至少设1处,可与老年人学校合并设置;一般应在独立用地建设,并应设置适合老年人活动的室外场地及配套设施。
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区,可参照本标准,适当增加养老院、老年公寓数量与建设规模。
社会福利设施
生活起居、餐饮服务、
养老院
文化娱乐、
(老年公寓)
医疗保健及室外活动等
5250 6750
老年人活动 中心 (老年人 学校)
阅览、棋牌室,多功能教室(多功能厅),室外活动场地等
≥5000
≥10000
当与老年人学校合并设置时,应根据学校规模及城区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适当增加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
老人护理院
生活护理、餐饮服务、医疗保健、康复用房等 流浪人员扶助、救护
≥3500
4500~ 6000
每区至少设1处,依据国家相关规规模一般不小于范及杭州市相关
规定。 100床。 每区可设若干
所;宜靠近街道办事处或相关管理机构设置。 每区应设置1处,床位数20~50个;宜独立设置,可与社区服务中心合设。
服务人口5~10万人;宜结合交通便利地段、大型居住区配置;服务半径宜 >3公里。 同类产品大型专业店,服务半径宜>5公里。 服务半径1~3公里,可设在居住区内。
每个区应配置 1处。当与区级综合档案馆合设时,建筑规模应适当增加。 每个区应配置 1处。当与区级图书馆和文化馆(宫)合设时,建筑规模可适当增加。
应根据城区人口规模配置,一般每区2~3处;应有独立的办公用房或相对独立的办公区域。
社会福利设施
社会救助 管理站
500 —
参照同类城市标准。
为残疾人、
残疾人康复 智障儿童提中心 供康复、培
训等服务 2000、3000、5000三个级别
—
依据《杭州市城市社会福利设施设置专项规划(2000-2010)》。
商
业金融设施
大型综合 超市 大众化实用产品零售
6000 —
经营大宗专
大型专业店
用商品为主
日用工业品销售 行政审批,资源配置,效能监察,社会服务 区域社会事务受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民事投诉咨询
10000 —
百货店 6000 —
此栏各类商业设施均可与市、区级商业中心结合配置(用地面积可按15~20公顷考虑)。 在大型商业设施内部或附近,应配置方便社会使用的金融服务机构或配套设施。
行政服务 中心
3000 —
参照同类城市标准。
行政办公设施
社区服务 中心
2000 —
参照同类城市标准。
责任区刑警 办公、值班
及专用配套
中队 设施
— —
用地及建筑面积
指标依据山东省相关规定。
基层交警 中队
办公、值班、训练及专用配套设施
— —
应根据城区人口规模配置,一般每区5~6处;应有相对独立的办公用房或办公区域。
用地及建筑面积指标依据公安部相关规定。
注:表中项目为基本项目,可根据不同城区的具体情况适当增加,但不得减少。
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4.1【基本要求】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结合专项规划,统筹考虑街区(街坊)用地的主导属性和功能,并能适应街区发展需求。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水平,应与城市化发展、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新建居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应按照表2执行;教育设施配置按照表3执行;停车设施配置按照表4执行。旧区改造中居住区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参照本标准执行,确实难以实现时,可差别配置,但不得低于本标准的70%。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居住小区之间时,应按居住小区级标准配置所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并应根据需要选配居住区级标准的部分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4.2【空间布局】居住区内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空间布局,应结合主要生活性道路,以及交通枢纽站或公交首末站,尽可能配置在区位适中、交通便捷、人流量较大的地方。
4.3【居住区公共厕所】应按照相关标准配置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宜独立配置或结合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城市绿地、广场等配置;与公共服务设施合设的公共厕所应保证向居民开放,方便社会使用。
4.4【居住区老年人设施】居住区内养老院、老年公寓等老年人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本标准,同时应符合《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的相关要求。旧城区老年人设施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的规模、内容,应满足老年人生活、活动的基本需要。
表2 居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配置要求
分序类 号
项 目
内 容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m2/处) (m2/处) 居住 居住 组团
区 小区
配置标准
图书阅览、科普教育;网吧、球类、棋类活
文化活动 动、科技活动、各类4000~1
中?心(☆) 艺术训练班及青少年8000 文活动中心、老年人学化习活动用房及场地等 娱乐设书报阅览、书画、文施 娱、健身、音乐欣赏、
文化活动站400~2 茶座等,重点考虑青
600 (☆)
少年和老年人的活动需求
每个居住区(3~5万人)应配置1处;其中,青少
8000~15000
年活动中心建筑面积按
●
—
— 100-200㎡/千人控制,用
地面积按240-300㎡/千人控制;青少年、老年设施不得设在地下。 每个居住小区(0.7~1.5万人)应配置1处;其中,
400~
800
青少年活动站建筑面积
—
●
〇 按20-30m2/千人控制,用
地面积按40-60 m2/千人控制;青少年、老年设施不得设在地下。 每个居住区(3~5万人)
包括居民室外健身场
体
地、慢跑道、篮球场、
育体育活动 7700~18900~
3 排球场、羽毛球场、●
10700 27800 设中心(☆)
小型足球场、健身房
施
等及配套设施
应配置1处;用地面积按300~650m2/千人控制,建
—
— 筑面积按100-260m2/千
人控制。宜配置60~100m直跑道和200m环形跑道。
居民健身场地,包括
篮、排球及小型球类场
社区体育 2050~4 地,儿童及老年人活动
2900 中心(☆)
场地和其他简单运动体
设施等 育
设施
居民健身 5 组团居民健身场地 场地(☆)
170~280
每个居住小区(0.7~1.5万人)应配置1处;室内
4300~6700
—
◎
—
建筑面积可按100~260m2/千人、室外用地面积可按300~650m2/千人考虑。
每个居住组团(0.1-0.3万
650~
950
人)配置1处;室内建筑
—
—
● 面积可按100~260m2/千
人,室外用地面积可按300~650m2/千人考虑。
包括街道办事处及市
街道办事处1000~6 政、环卫、绿化等管理
1500 (☆)
用房 社区服务 7
中心
助残、康复保健、家政
800~
服务;计划生育宣传咨
1000
询;中介、咨询服务等
1000~1200
● —
居住区人口规模较小时,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居—
住区共同配置1处;可与社区服务中心合设。 —
可与街道办事处合并配置。
— ● 〇
8
社区服务站便民服务、社会救助、200~
300 (☆) 老年人服务等
— — ●
行
政管理与公安派出所
9 户籍、治安管理 社(☆) 区服务设施
10
社区警务室
值班、巡逻等
(☆)
每个居住小区(0.7-1.5万人)应设1处;宜与街道—
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合并设置。 每个街道办事处、居住区(3-5万人)应配置1处;如街道办事处人口规模较大,可根据需要确定规模— 和布局;宜有独立用地、
院落和对外出入口;在旧城区可与其他公共建筑合设。用地面积为单独院落的用地指标。 每个社区(0.3~0.5万人)应配置1处;社区人口规— 模较大时,可设置多处。
与社区居委会合并配置时,应有独立的房间。 每0.3~0.5万人应配置1— 处,不足1000户的应按
1000户配置。 可按项目总建筑面积的 5‰配置;应有独立用房,●
最低不少于100m2;办公用房应设在地上。
870~1600 870~1600
● —
30 — — ●
社区居委会11 管理、协调等 (☆)
60 — — ●
12
物业管理 建筑与设备维修、保
≥100
用房(☆) 安、绿化、环卫管理
— ◎ ●
社会福利
养老院
与13
(☆) 保障设施
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
≥4500 ≥6000 ●
用房及室外活动场地等
—
按居住区人口8~10床/千人核算,建筑面积不应小—
于30 m2 /床,用地面积为40~50 m2/床。
托老所 14
(☆)
休息室、活动室、保
健室、餐饮服务用房≥300 等
— — ● —
每个居住小区(0.7~1.5万人)配置1处。
活动室、教室、阅览社
老年人活动
室、保健室、法律援会
15 (服务) ≥500
助、专业服务、室外福
中心(☆)
活动场地等 利
与
小区级:保老年人服务 活动室、保健室、阅
≥300; 障16 (活动)站览室、家政服务用房、
组团级:设(☆) 室外活动场地等
≥150 施
老年人活动 适合老年人的活动场
17
场地(☆) 地及配套设施
≥1000 ● —
应配置面积不小于300m2— 的室外活动场地;可与养
老院等合并设置。 每个居住小区(0.7~1.5万人)应配置1处;可结〇 合社区办公用房或托老
所配置,并设置相应的室外活动场地。 每个组团配置1处;室外● 活动场地宜与绿地合并
设置。 3~5万人配置1处;宜设在交通便利、环境安静、— 服务距离适中的地段,应
有对外方便的出入口和无障碍通道。 独立的居住小区(0.7~1.5万人)应配置1处,一般不单独占地;〇 已配建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的居住小区可不再单独配置社区卫生服务站。
应设在便于运输车辆进
小区级:≥300;
—
组团级:≥150
●
— >150 — —
社区卫生 健康教育、预防、保
2000~3000~
18 服务中心健、康复、计划生育
3000 5000
(☆) 技术服务和医疗等 医疗卫小区级: 生200~设社区卫生 健康教育、预防、保500; 施 19 服务站 健、康复、计划生育单独 —
(☆) 和医疗等 组团:
100~200
● —
— ●
商20 农贸市场
(☆) 业金融服务
大、中型 设
施 21 商业金融
服务设施
以销售农副产品和小1000~
1200 商品为主 1500~
3000
出的独立地段,可设在建
●
〇
— 筑物底层或地下一层室
内;应配置专用停车位。参照同类城市标准。
菜市场、超市、报刊
亭、餐饮店、中西药
店、书店、洗衣店、15000~ 综合修理店、日用杂20000 品店、五金电器店、文具店、银行等
菜店、便利店、早点店、2000~ 药店、理发店、储蓄所
3000
一般应设置在居住区中
7500~
10000
●
—
—
心;超市、银行设在底层配置时,应有直接对外的独立出入口。
1000~ 1500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各类商业金融设施可集中
商小型商业
22 业金融服务
— ● 〇
金融服务设施
设 施
等 配置。储蓄应设在建筑物一层;当其与商业设施合并配置时,应有直接对外的独立出入口。
提供信函、印刷品、500~
邮政支局
包裹、汇兑、报刊零600
23 (邮政所)
售和代办电信等服务(100~
(☆)
的邮政综合服务设施 150)
一般应结合居住区(小区、组团)中心或出入口设置;
—
●
●
〇 当其与商业设施合并设置
时,应有直接对外的独立出入口。
每处换热站的服务面积为5~15万㎡;宜独立占地并在地上建设,且应满
—
—
●
◎
足环评、安全要求;如必须在地下配置时,则不得配置于建筑物垂直下方;当高层建筑较多时,可多站合并建设。
变电站负荷半径不大于200m,每300~500户应设1处;变电室建在地上,如需建在地下,则不
—
—
●
● 得建于建筑物垂直下方;
根据专业部门要求,当有高层建筑及大量配套公建设施时,应考虑增设独立的物业变电站。 每处服务半径500m,地上独立配置;中低压调压站距普通建筑物间距大于6m,距重要建筑物间
24
?换热站
(☆)
汽-水换热设备、水-150~
水换热设备,以及配
200
套管理用房
变电站
市25 (10kv) 政(☆) 公用设施
150~
变电设备及配套管理200,宽用房 度不小
于9m
燃气中低
26 压调压站 调压设备
(箱)
—
36
—
(16)
● ◎
距大于12m;中低压调压箱距普通建筑物间距大于4m,距重要建筑物间距大于8m。高中压设施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执行。
27 消防设施
业务用房、辅助用房、
训练场地及配套装备
— — ◎ — —
根据专项规划及《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设置。 用地面积及配套用房建筑面积可根据专项规划
市停车场、管理用房及
28 公交首末站 政配套设备
— — ◎ — —
公用设施
和具体情况设置。 3~5万人宜配置1处;用地面积宜按30~45 m2/千— 人,建筑规模按照
15~25m2/千人配置;应独立占地,不应设在地下。 公厕配置密度一般为3~5处/km2,或1000~1500户● 设置1处,宜独立并结合
公共绿地配置,有条件时应与公共建筑合并设置。 每个居住区(3~5万人)设1处垃圾转运站。宜采用分类收集方式,且与居—
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0m,与其他建筑的间距不小于5m。
基层市政、
800~
29 环卫机构 地段市政、环卫管理
1200
(☆)
1550~2350
● —
30
公共厕所 (☆) 厕所、洗手间及必要的管理用房 30~ 60
— ● ●
31 垃圾转运站 收集、转运垃圾 100
100~150
◎ ○
32
垃圾收集点
收集垃圾
(☆)
— 6~10 — ◎ ●
每个组团或300~1000户配置1处。
33
环卫工人 作息场
供环卫工人休息、更
衣、沐浴和停放小型20~30 车辆、工具等
— — ●
每个居住小区(0.7~1.5万人)配置1处;环卫作—
息场可与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合并配置。 〇
宜与垃圾收集站或基层环卫机构组合配置。
34
再生资源 回收站
物品分类回收 50~100 — — ●
说明:表中●为必须配置的项目,◎为应配置的项目,○为可选择配置的项目。项目后带“☆”号的设施,其内容和标准为强制性规定;其余设施的内容和标准具有一定弹性,在确保基本服务水平的前提下,可根据项目所处区位及其人口规模大小,做适当调整。
4.5【居住区教育设施标准】 居住区的教育设施包括普通高中、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幼儿园等,应独立配置。
4.6【居住区教育设施配置要求】应结合教育事业发展趋势,并充分考虑城区人口分布的实际情况,按合理的服务范围均匀配置中学、小学及幼儿园。要求:(1) 寄宿制高中宜在市、区层面统筹布局。原则上不再设24班以下高中和规模过大的学校。在人口不足3.5万人的片区,宜配置18班普通高中;(2)新建区的中、
小学宜配置九年一贯制学校,其服务半径宜在500~1000米范围内。市区范围内的初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200米。在人口不足3万人的片区,宜配置18班初中;(3)市区范围内的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800米。在人口不足1.5万人的片区,宜考虑配置18班小学。小学每班人数不应超过45人,有条件的区域应推行小班化教学;(4) 市区范围内的幼儿园(托儿所)服务半径宜为300~500米。幼儿园(托儿所)规模以6-15班为宜。居住区教育设施分级配置标准详见表3。
表3 居住区级以下教育设施配置标准
序号
项 目 寄宿制高中 普通高中
学校 规模 (班) 36 48 60 24 30 36 48 60 18
3
初 中
24
45~50 30 36
九年一贯制学校
27 36
45~50 45 54 18
5
小 学
24 30 36 6
6
幼 儿 园
9 12 15
25~35 35~45
14201 16229 10800~12000 14400~16200 18000~20300 21600~24300 5638 7517 9390 10773 2758 3883 4943 6103
35297 39640 20200~23000 27000~30600 33700~38300 40500~45900 19017 24872 28965 32359 4002 5719 7361 9116
4~5 5~6 <1.5 1.5~2
90
2~3 3~3.5 <1.5 1.5~2 2~2.5 2.5~3 <0.7 0.7~1 1~1.5 1.5~2
30
—
●
〇
60
—
●
—
〇
〇
—
45~50 45~50 班级 人数 (座/班)
一般规模(㎡/处) 建筑面积 36000~39600 48000~52800 60000~66000 11460 14575 17398 22015 26690 7801 10560
用地面积 57600~63000 76800~84000 96000~100000 30689 35636 47126 56158 65255 21884 29260
服务规模 (万人) —— —— —— 3.5~4.5 4.5~5.5 5.5~6.5 —— —— <3.0 3~4
30
●
〇
—
15
●
—
—
15
〇
—
—
配置要求 千人
指标 居住居住居住(座/千人) 区 小区 组团
1
2
4
说明:表中●为必须配置的项目,○为可选择配置的项目。其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均为最小指标;校园占地面积均不含选配功能室及寄宿生食堂、餐厅、宿舍等生活用房等占地面积。具体实施中可参照表中指标适当增加。
4.7【居住区停车场(库)】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停车场(库)宜按照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0.3~0.5个车位/百平方米配置,以满足公共停车需求。根据需要,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还应考虑装卸、递送、救护等停车要求,配置专用车位。为节省用地、方便交通,机动车停车场宜结合社区中心、轨道交通站、公交首末站等集中配置,并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居住区居民小汽车停车场(库)应按照表4的标准配置。自行车的停车场(库)应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公共服务设施、居民楼等配置。
表4 居住区居民小汽车停车场(库)配置标准
分 类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每户建筑面积(m2/户)
>144 90~144 <90
小汽车(车位/户)
1.5~2 0.8~1.5 0.5~1.0
说明:居住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每一个地面停车位按25~30平方米,地下停车位按30~35平方米控制。严禁在公共绿地、城市道路以及紧靠建筑物或居住小区出入口通道配置停车位。新建区居住区内的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小汽车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可按10-15%控制。
附录 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A 术语
1 公共服务设施(Public Facilities)一般指城市中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行政、商业、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机构或设施,以及部分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市政、交通、停车设施等。
2 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Non-profit Public Facilities)一般指公共服务设施中非盈利的行政管理、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设施。
3 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Commercial Public Facilities)一般指公共服务设施中以盈利为主的商业、金融(银行)等设施。
4 控制性指标(Regulatory Standard)主要指在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必须执行的指标。一般主要包括:用地性质、人均用地指标和建筑规模等 5 指导性指标(Introductory Standard)主要指在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可根据或参照相关标准、市场需求确定的指标。例如商业设施的功能、规模和面积比例,可根据市场需要适当调整。 B 本标准的用词说明
1、为了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或“不得”。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该”或“应”;反面词采用“不应”。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当本标准条文涉及其它有关标准或规范时:
(1)指明应严格按其它有关标准或规范执行的用语为:“按照(或遵照)……执行”或“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2)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或规范执行的用语为:“参照……执行”。 (3)表示指导性推荐意见的用语为:“建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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