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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学校校舍、教室命名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7年5月9日)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在部分省市的中、小学中,出现了以个体捐资者的名字命 名教室、建筑物的现象,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为加强大、中、小学校、特殊 教育学校及幼儿园校(园)内各类建筑物和教室命名工作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类大、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属国有资产有校(园)舍、 教室及其他建筑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拍卖其冠名权。
二、校(园)内各类教室、各类建筑物不得以捐资者名字命名。如遇特殊情况, 高等学校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委的教育行政部门(国家教委直属高 校报国家教委)审批,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幼儿园需报县级以上(含县级) 教育行政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公办高等学校一律不得以捐资者名字命名。公办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 校及幼儿园一般不以捐资者名字命名。如遇特殊情况,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 中央部委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境外人士捐资建设的校内各类建筑物,如需冠名的,需报省、自治区、直 辖市或中央部委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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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时要先征求有关外 事或港澳台事务部门的意见)。
五、为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凡捐资者,可在校园内刻石记名,以资纪念。
六、在此规定前已经命名的,需按此规定,妥善处理。 各类师范、职业、成人教育学校,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各类学校( 园)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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