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道题答案

2022-05-23 08:24:13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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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7627日,中方某公司应荷兰某公司的请求,报出C514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1920美元,鹿特丹,即期装运的实盘(FIRM OFFER。对方接到此盘后未作承诺(ACCEPTANCE,只是要求中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实盘的有效期。中方将数量增加到300公吨,价格每公吨减至1900美元,两次延长有效期,最后延至725日。荷商于722日来电接受。但中方在接到对方来电时发现,盛产该产品的国家因严重的自然灾害而影响此产品的产量,致使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中方以该产品



试问:1.中方向荷兰的发盘对中方有无拘束力,为什么

答:有。发盘具有法律约束力。符合有效发盘条件,并且发盘人的这种肯定性质的表示为“实盘”,发盘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发盘人发出发盘后不能随意反悔,一旦受盘人接受发盘,发盘人就必须按发盘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并履行合同(发盘)义务。

2.荷方722日来电接受中方发盘是否构成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什么 答:构成。因为在发盘有效期内,受盘人作出了接受承诺。

3.中方拒绝出售此产品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答;应当承担。合同722日已经成立,拒绝出售会构成违约。

4.如果你是一位法官或仲裁员,应如何判决或裁决此案 答:合同成立。中方不能拒绝出售此产品。

6. 美国A公司欲将从别国进口的某种商品转售给我国B公司,为此AB发出要约.B要约的有效期内复电:"接受,请提供产地证明."对此,A并未答复.以后,A收到B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要求提供产地证.因为该商品并非美国的本国产品,美国的有关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于是,A电请B取消信用证中的产地证条款,遭到拒绝,引发了双方的纠纷。A公司提出它从未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表示同意,因此买卖合同并未成立;B公司则坚持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合同A公司必须发合同规定在交货时提供产地证。 问:合同是否成立A公司提出的修改信用证的要求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答:合同成立。受盘人B公司在表示接受时,对发盘内容提出了非实质性的添加修改,要求提供产地证。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时间内表示反对对其间的差异外,仍可构成有效的接受,从而使合同得以成立。

A公司提出修改信用证要求不合理,因为,在此情况下,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盘条件以及接受中所提出的某些更改为准了,所以不能修改L/C 8. 2002 l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电子


计算机合同,每台CIF 上海1000 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2002 12月马赛港交货。2002 11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2002 1220日,卖方将200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途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付行已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根据国际贸易惯例。 试问: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答:CIF术语下,风险是从货物在装运港马赛港越过船舷之后转移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 答:开证行不能免除其承担的付款义务。开证行无权拒付。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交易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只负责审单,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应必须承担其付款义务。

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答:买方可凭保险单及有关载货船舶沉没于大海的证明到卖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因为CIF条件下(COST+INSURANCE+FREIGHT),卖方已经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这属于不可抗力下的被保险货物全部损失,保险公司应该付赔偿责任。

10.中国广州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以下称A公司)作为进口方与韩国某株式会 社(以下称B公司)签订了一进口生产设备的国际贸易合同,该合同中明 确采用ICC制定的INCOTERMS2000FOB贸易术语。该货物由中国某海运 公司(以下称C公司)负责海上运输,另外,该货物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投保了“一切险”。在货物从韩国工厂向韩国釜山港陆路运输的过程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货物损坏。在釜山港装船后,B公司向承运人C公司出具保函,称“如果在目的港收货人索赔的话,有关责任保证由B公司承担,与C公司无关”,承运人C据此向B司签发清洁提单。货物运到目的港广州后,已经结汇的A公司提货后发现货损。 假设该案适用法律为中国法律,请回答下列问题:

(1) .A公司是否可以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要求保险赔偿,为什么

答:不可以。因为在FOB术语条件下,保险责任的起讫,是采用“船至仓”条款。在釜山港陆路运输过程中,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所有不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2) .A公司是否可以向B公司索赔,为什么

答:A公司不可以向B公司索赔.。因为根据FOB价格条款,货物装船后,风险转移给买方。

(3). A公司是否可以向C公司索赔,为什么

答:A公司可以向C公司索赔。A公司与承运人C之间是提单关系,承运人C既然签发了


清洁提单,A公司就可以要求取得提单上所写明的货物。

至于B公司与承运人C之间签订的保函属于恶意保函,所以承运人C也无权向托运人B求偿。

12. 甲公司为了争取国外市场,先把500辆拖拉机装上船舶甲板上,运往国外。随后与乙公司签订100辆拖拉机的买卖合同采用CFR术语,并约定在目的港由船长负责把100辆拖拉机分拨给买方。但在运输途中,因为遭受恶劣天气,为了避免船舶的沉没,船长下令把100辆拖拉机推进海里,以减轻船舶的载重量,避免了船舶和剩余拖拉机沉没的危险。到达目的港后,乙公司前来接收货物时,甲公司声称,卖给乙公司的100辆拖拉机全部沉入海底,这是乙公司应承担的运输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剩下的拖拉机都不是卖给乙公司的。为此,双方发生了争议。 问:请问运输风险由谁承担

答:首先,甲公司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就能将货物装船,之后再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成立;

其次,货物在海上运输时发生损毁,应当由货主来承担损失,因为采用的是CFR属于离岸价格,货物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在本案中是合同成立时转移;

再次,由于是船舶出现危险,所以,这部分货物损失属于共同海损,损失应当由所有受益人承担;

最后,因为货物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并未特定化,也就是说合同中的100两拖拉机并没有确定哪些是合同的标的物,所以,海上运输的风险不随着货物的交付而转移。 所以,甲公司的说法是不成立的。风险由甲公司承担。

13. 某年8月份,营业地位于北京的中国A公司(卖方)与营业地位于开罗的埃及B司(买方)订立了一份出口设备的合同(该设备所含技术已在中国获得专利权)8月底,中国A公司依约如期将该设备运交埃及B公司。9月份,因营业地位于大马士革的叙利亚C公司急需该设备,埃及B公司随后将该设备转售给叙利亚C公司。对这项交易,中国A公司毫无所知。由于该设备所含同一技术已被他人在叙利亚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于是,在叙利亚C公司从埃及B公司收到该设备后不久,叙利亚专利权人在事先未告知的情况下,将中国A公司列为被申诉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提示: a、上述合同均无法律选择条款;

b、中国、埃及和叙利亚均为CISG的缔约国 问题:1)我国经贸仲裁委员会能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答:根据前文所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此案,因为争议双方没有仲裁协议

叙利亚C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因为上述合同均无法律选择或排除条款。

2)如叙利亚C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A公司能否进行实体上的免责能够免责。 答:中国、埃及和叙利亚均为《公约》的缔约国,应当适用《公约》的规定。根据《公约》有关卖方权利担保的规定,中国A公司事先不知转售到叙利亚,只能按买营业地埃及国家的知识产权法来判断是否侵权,不能按照第三方叙利亚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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