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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相关行政法规
国务院为执行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网络信息安全行政法规主要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
1《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每例》(1994年2月18日) 这是我国第一部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政法规。 《条例》赋予“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职能(包括监督、检查、指导权;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权;其他监督职权;《条例》要求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
2.《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了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原则:毖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用户的计算机或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规定》对互联网接人单位实行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性)和审批制度(非经营性),限定了接人单位的资质条件、服务能力及其法律责任。
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订之处: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由过去的25年提高到50年;增加出租权;增加网络传播侵权的行为的认定;明确并加大了对侵权约法定赔偿的数额;完善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界定了用户使用未经允许的软件的法律性质问题。
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为保护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采取的技术措施、保护用来说明作品权利归属或者使用条件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建立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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