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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补考管理规定(修订)
根据《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和《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课程考核工作,使课程补考更加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补考类型、范围及资格
第一条 补考分为正常补考和重修补考。
第二条 补考考试课程范围只限于通识必修课、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开放式网络课程、实验、实习和实践类教学环节学院不组织补考,学生需要重修。
第三条 参加考试的对象及考试科目为上一学期结课考试中成绩不合格的在校学生及不合格的相应科目。
第二章 正常补考、重修补考
第四条 正常补考即为学期初补考,一般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进行。重修补考及结课考试中缓考的,随正常补考一起安排,全部为免费补考。
第五条 补考的组织工作由教务处牵头,各系、各部门积极配合,组织实施,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公共课的补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编排(包含考试科目、班级、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等);专业课的补考由各系教学秘书负责编排(包含考试科目、班级、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等),最后统一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正常补考试卷和重修补考试卷为课程在结课考试时的备用试卷,阅卷工作由课程的任课老师完成,并按要求提交成绩。
第七条 在考试中旷考、违纪、作弊的学生,该科目的考核成绩记为“旷考”、“违纪”、“作弊”,并取消其参加正常补考资格,该课程学生只能申请重修。
第八条 补考、重修通过的课程视为合格,成绩按实际分数登记,在
成绩单上标注“补考”或“重修”字样。
第九条 在补考过程中,所有环节必须严格按照《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修订)》要求执行,不得降低要求,确保补考工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学院有关补考规定与本规定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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