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故事片各类稿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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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故事片各类稿酬的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化(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4.07.01

【文 号】文电字[84]1604 【施行日期】1984.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广播影视,著作权其他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1217 实施日期:20031217日)废

文化部关于故事片各类稿酬的规定

(1984年7月1日 文电字[84]1604号)

一、电影文学剧本: 1、稿酬标准:

长故事片每部1500-4000元。 短故事片每部750-2000元。

根据其他文艺形式改编的电影文学剧本稿酬(包括舞台艺术片)按照上述标准的20%-30%付原作者,50%-89%付改编者。 2、稿酬支付办法:

①稿酬数额,根据作品的质量和创作条件的难易确定。 ②各种稿酬,须经厂编导部门提出建议数,由厂长批准。

文学剧本经厂确定采用后,按评定数额一次付给剧作者以及原作者。


3、凡由厂或文学部正式约稿,或投稿准备采用的电影文学剧本,在作者交出文学剧本初稿,或请作者做过较多修改的文学剧本,因未达到拍摄要求决定作退稿处理时,可以根据作者创作和修改过程中所付的劳动量,经文学部负责人批准,酌情付给退稿费,但退稿费限于300-500元。剧本达到的拍摄要求,而由于非作者原因作退稿处理时,退稿费可酌情增加。

4、电影文学剧本被采用后,应按评定该剧本稿酬数额标准的10%-15%付给责任编辑,作为该剧本的编辑费。领取编辑费的人员,是否照常领取厂内统一规定的奖金和得奖影片奖金,由各厂自定。文学部负责人每年应领取编辑费,其数额不低于一个优秀剧本的编辑费。 二、分镜头剧本: 1、稿酬标准:

长故事片和舞台艺术片每部800-1500元。 短故事片每部400-800元。 2、稿酬支付办法:

①凡经文化部电影局审查通过的影片,根据分镜头剧本质量评定稿酬数额,由厂长批准,一次付给导演。

②如导演邀请摄影、美工等有关创作人员共同进行分镜头,有关创作人员应参与稿酬数额的30%以内的分成。

③如二人以上联合导演(或有总导演、艺术指导)共同进行分镜头,由联合导演者根据各自的贡献自行确定所得稿酬的分成。 三、音乐作曲: 1、稿酬标准:

长故事片每部300-500元。 短故事片每部150-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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