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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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练习题
婚姻法练习题

案例一:罗某与刘某两人青梅竹马,199312月两人未到结婚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下一个男孩,当时两人均以达到法定年龄,后来因为生活琐事和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纠纷于20021月大吵一场,刘某跑回娘家,罗某去接刘某回家,某不肯并且说:咱们的婚姻没有登记是无效的,以后你不要来找我.20023月刘某与本村青年仝某登记结婚,罗某向法院状告刘某重婚,要求恢复与刘的关系.:1.刘某与罗某的婚姻是否有效?2.刘某与仝某的婚姻是否有效?3.刘是否构成重婚行为?4.刘是否构成重婚?5.仝某是否构成重婚罪? 6.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请问:1)有效率.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表述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控告至人民法院建议再婚的应区别对待: 1994<>21日公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男女双方符合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中刘某与罗某未进行登记结婚,但在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就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结果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构成事实婚姻。刘未经法定离婚程序,单方声明:解除婚姻关系是无效的,刘与罗的婚姻是有效的。答:(2)无效。在刘与罗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属于有配偶的人,刘又与仝登记结婚,其行为属于重婚行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年龄的

此案中合乎1犯罪行为――骗婚,所以判定违宪。请问:(3)犯罪行为形成。因为刘已经与仝备案成婚。请问:(4)不形成重婚罪,因为缺少主观上的故意。请问:(5不形成重婚罪,因为没主观上的故意。

答:(6)本案中如果罗某与刘某愿意维持原婚姻关系应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若刘不愿与罗维持,罗可依法起诉离婚,离婚后,若刘与仝愿结为夫妻可依法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案例二:王某与周某成婚时签定书面协议,签订合同婚后税金财产归属于各自所有,周某婚后就辞任工作,在家孝敬公婆,照料小孩。王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李某同居,周某获知向法院控告建议再婚,周某指出:(1)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代价的较多义务命令王某不予补偿(2)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不落,为出席工作,命令法院裁决证实双方签订合同婚后税金财产归属于各自所有违宪(3)由于再婚时,生活困难,命令王某给与适度的经济协助(4)由于王某与他人同居引致双方再婚命令王某给与损害赔偿。 问:周某提出的这四项要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请问:1.对于(1)的命令法院应积极支持.依据<>40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签订合同婚姻关系除斥期间税金的财产归属于各自所有,一方因养育子女,照料老人,帮助另一工作等代价较多义务的,再婚时有权向另一方建议补偿,另一方应不予补偿.本题中,周某和王某婚前签订合同财产,婚后周某长期照料小孩,孝敬公婆,对于家庭而言周某比王某代价必须多,合乎<<

婚姻法>>40条的规定,所以有权要求补偿.

请问:2.对于(2)的命令法院予以积极支持.依据<>19条规定:夫妻可以签订合同姻关系除斥期间税金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属于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归属于各自所,部分共同所有.签订合同应当实行书面形式.本题中双方签订合同时就是本着自愿原则,且是双方宣称的书面签订合同,,婚姻法规定:签订合同一经生效,夫妻既按签订合同享用权利,履行义务.所以法院予以积极支持.

:3.对于(3)的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依据我国<>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本题中周某没有工作,离婚后考虑其经济生活较困难,王某应当给予一定的补,但双方应当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法院予以支持.

请问:4.对于(4)的命令法院应予以积极支持.依据我国<>46条规定:存有以下情形之一,引致再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命令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题中王某长期在外工作与李某同居,符合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王某属于有过错方,无过错方周某有权向王某提出损害赔偿.

案例三:原告彭某,,27岁被告艾某,,61岁被告魏某,,57

原告彭某与两被告之子艾某于1997610日结婚,199899日生育一子,取名艾某某,后因感情不和,彭某和艾某于1999911日离婚,艾某某由彭某抚养,艾某每月付一定的抚养费,两被告常到彭某处看望孙子.2001年初,彭某再婚后,为避免两被告的探望行为对其组成家庭的不良影响,对两被告提出异议:要求他们未经她同意不要擅自探望艾某某,但两被告认为他们探望孙子合理合法,对彭某的异议未予理睬,仍然经常去艾某某所在的幼儿园探望,并带一些食品给艾某某吃,原告认为:给小孩吃零食会影响其身体健康,经常去幼儿园会影响小孩的正常学习,从而诉至法院.法院认为:两被告系被探望人的爷爷,奶奶,在适当的场所有节制的探望孙子是人之常情,但两被告在被探望人的直接监护人有异议的情况下,不体谅原告彭某以令立新家的难处,坚持探望孙子,侵犯了原告的监护权.故判决被告艾某,魏某今后未经原告许可不得擅自探望艾某某.:你对法院的判决有何看法并说明理由.

请问:对于法院的裁决合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但有些不妥.依据我国<>36条规定: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再婚而消解,而祖父母与孙子女的关系也就不该消解,即为艾某某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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