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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国有粮食企业经营食用植
物油免征增值税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 【公布日期】1998.06.24
• 【字 号】皖国税发[1998]100号 • 【施行日期】1998.07.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国有粮食企业经营食
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100号 1998年6月24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便于征收管理,1996年我局皖国税流[1996]383号通知规定,对国有粮食企 业销售的食用植物油实行划分比例征免增值税办法。从执行结果看,这一办法难以体现合理负担的政策,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9号通知规定,调整如下:
一、下列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 (一)国有粮食商业企业销售给军队和返销农村的食用植物油; (二)国有粮食批发企业销售给国有粮食零售企业的食用植物油; (三)国有粮食零售企业销售给城市居民的食用植物油; (四)国有粮食企业调拨、销售政府储备的食用植物油。
二、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食用植物油,不符合上述免税范围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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