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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取消购买轿车控购审批的通
知》的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 • 【公布日期】1994.02.07 • 【文 号】
• 【施行日期】1994.02.07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专卖、专营 正文
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取消购买轿车控购审批的通知》的实施办法 (1994年2月7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购买轿车控购审批的通知》([93]财办字第28号)精神,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中央国家机关及其附属单位,取消购买轿车(含旅行车、越野车和工具车)的控购审批。
二、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办公用车仍执行《中央国家机关汽车配备标准的规定》([88]国管财字第222号),实行编制管理,交通费预算按汽车编制核拨。中央国家机关附属单位取消编制管理。
三、副部级以上(含副部级)干部工作用车和专车配备标准,仍按中办、国办《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中办发[1989]11号)执行。各单位要严格把关,不得提高配车标准(奥地V6型现只配给国家领导人使
用)。
四、更新、报废的旧机动车,由车辆所有单位自行处理。由国管局调拨的车辆,仍上交国管局统一处理。
五、各单位应于每年六月、十二月底前,将新车购置和旧车处理情况报表报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物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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