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定性

2022-06-09 17:54:16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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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定性

作者:肖巍鹏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8年第12

[案情]犯罪嫌疑人肖某,男,案发时15岁。2015年,肖某通过QQ与被害人(女,案发13岁)聊天相识,但从未见过面。聊天中,被害人告诉肖某自己13岁。某日晚上6時许,肖某通过QQ聊天将被害人约到家中。当晚9时许,肖某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不同意,并且再次明确告知肖某自己只有13岁,肖某仍然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次日早上9时许,肖某又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本案如何处理,办案部门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肖某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肖某案发时仅年满15周岁,虽然明知被害人为幼女,且与其发生二次性关系,但没有使用明显暴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意见》)第27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肖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理由是犯罪嫌疑人肖某与被害人发生二次性关系,均出于奸淫目的,即使没有使用暴力,但主观动机卑劣,不符合《性侵意见》第27条规定,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速解]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未成年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应当坚持双向保护原则。《性侵意见》第4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此,司法办案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不能片面地维护某一方的权利,而对另一方的利益重视和保护不够,要认真衡平双方利益,切实做到未成年犯罪人与未成年被害人并重保护。

《性侵意见》第27条的适用条件,应当从实质内涵上来理解把握。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未满14周岁幼女实施性侵害的案件。其争议焦点在于,发生性关系时并无使用明显暴力,能否适用《性侵意见》第27条规定,不以犯罪处理。如果司法人员仅从形式上把握《性侵意见》第27条的适用条件,那么在办案中仍会产生一定的适用困惑,而唯有从实质上理解和把握该条规定的内涵,才能正确处理这类案件,从而避免引起社会误解和激化社会矛盾。

一般而言,司法实践中理解和执行《性侵意见》第27条,要从四个方面来把握:一是从主观上讲,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是出于恋爱或者对性的好奇等主观动机,而非出于奸淫目的;二是就侵害对象而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只与一名幼女发生性行为,且双方年龄相近或者相差不太大,否则就极大地超出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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