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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 聚焦精准监督
作者:马红彬
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1年第08期
服务大局是法律监督工作永恒的主題。坚持三个效果相统一,要求法律监督工作聚焦大局、服务大局、保障大局。当前,民营经济作为经济增长的“主力军”、科技创新的“主动力”、就业创业的“主渠道”,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就应当把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作为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办案方式,精准服务保障,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努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高速度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020年7月,我市办理的“某牧业公司被错列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监督案”入选最高检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检例78号),系山西省首起入选案例。该案从一个侧面展现民事检察工作对保护民营经济的独特作用和价值,即检察机关通过发挥民事抗诉、检察建议等民事检察监督手段,加强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快速纠正执行违法行为,及时帮助民营企业挽回损失,为民营经济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实现了三个效果统一的办案效果。该案的指导意义有三方面。
第一,规范适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于保证执行程序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以信用惩戒的方式约束被执行人,提高了执行活动的质量和效率,对于破解“执行难”起到了重要作用。在维护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同时,执行的谦抑原则要求尽可能避免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第二,检察机关应积极履行监督职能,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规范运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规范运行,对于建立诚实守信、依法履约的良好社会风气意义重大。但该项制度应当依法运用,否则将降低被执行人的社会信誉度,给其社会生活、商业经营等带来不便。执行法院查封、冻结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将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不妥当的,检察机关应对违法执行行为予以监督,切实维护企业或个人合法权益。
第三,检察机关应加强对执行法律文书送达的监督,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执行法院在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裁定后,应当依法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执行法院未送达当事人,既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损害了司法权威。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注意审查相关诉讼文书送达的合法性,对执行法院送达违法的行为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监督执行法院予以纠正,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通过该案的办理,使我们更加坚定地认识到,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要充分考虑民营经济的特点,紧跟时代发展要求,对标对表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安全、环境、公平、正义等方面更高层次的需求,不断改进工作理念和方法,拓展法律思维和办案思路,依法、平等、全面
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切实增强企业家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安心经营的信心,努力当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老娘舅”,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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