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育督学工作制度

2023-04-20 10:38:25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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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育督学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督促幼儿规范办园行为,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和《幼儿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是指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以下简称教育督导部门)为行政区域内每一所经审批注册的幼儿园(含民办)配备责任督学,实施经常性督导。

教育督导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布局和规模等情况,原则上按1人负责5所左右幼儿园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教育督导部门按统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职责,在幼儿园大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三条 教育督导部门按照《督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聘任熟悉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为责任督学。

第四条 教育督导部门对责任督学进行日常管理 (一)对责任督学颁发督学证,实行登记管理

(二)对新任责任督学进行入职培训,对入职后的责任督学进行定期集中培训。

(三)对责任督学实行定期交流。




(四)建立责任督学考核制度,对责任督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对优秀责任督学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责任督学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指导幼儿园安全管理情况。 (二)监督指导幼儿规范办园情况。 (三)监督指导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情况。 (四)完成教育督导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责任督学参照《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对幼儿园实施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

第七条 发生危及幼儿园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督促处理并报告上级督导部门。

第八条 幼儿园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积极配合责任督学入园督导,对反馈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幼儿园,教育督导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向有关或主管部门提出对幼儿园主要负责人、举办者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幼儿园对督导结果有异议,可向教育督导部门反映。

第九条 教育督导部门每月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相关问题。教育行政教育督导等有关部门要重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将其作为对幼儿园综合评价、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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