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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宁价房字[1999]611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9.12.13 【实施日期】2000.01.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1日)废止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附表中的装潢垃圾清运收费标准”已被《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装潢垃圾清运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3月13日 实施日期:2001年3月1日)停止执行
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宁价房字[1999]611号 1999年12月13日)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和《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 1 / 3
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合同的约定对各类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绿化、卫生、交通、保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整治及提供其它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南京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对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价格水平。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制定收费标准。
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水平时,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举行价格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的意见。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和代收代办费、特约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管理单位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为普通住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维护和保安、绿化管理等公共性服务以及停车管理、装璜垃圾清运等专项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2 / 3
为高级公寓、别墅、商住楼及非住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性服务,其收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
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需要提供的专项或特约服务及公共代办服务,除价格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外,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和管理的服务质量等因素,各类物业分等制定收费标准,实行评定等级收费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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