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2022-05-22 23:50:11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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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无形资产的内部控制,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无形资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保护无形资产的安全并维护其价值,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医院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即能够从医院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够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协议、资产、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权许可或其他法律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条 无形资产业务涉及的风险:

()无形资产业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无形资产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无形资产购买决策失误,可能导致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无形资产使用和管理不善,可能导致损失和浪费。 ()无形资产处置决策和执行不当,可能导致医院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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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可能导致医院资产账实不符或资产损失。

第四条本卫生院在建立与实施无形资产内部控制中,重点对下列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进行控制:

()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无形资产取得依据应当充分适当,决策过程应当科学范。

()无形资产取得、自行开发并取得、使用及保护、处置报废等环节的控制流程应当清晰严密。

()无形资产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符合基层医疗机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本卫生院建立无形资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无形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无形资产业务的全过程。无形资产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的审批与执行。 ()无形资产取得、验收与款项支付。 ()无形资产处置的审批与执行。

()无形资产取得与处置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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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的使用、保管与会计处理。

第六条 卫生院应当对无形资产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七条 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无形资产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无形资产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八条 卫生院应当制定无形资产业务管理制度,明确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取得与验收、使用与保全、处置和转移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开展情况,及时传递相关信息确保无形资产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 取得与验收控制

第九条 卫生院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的使用效果、经营发展目标等因素拟定无形资产投资项目,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研究分析,编制无形资产投资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确保无形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合理。 对于重大的无形资产投资项目,应进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十条 严格执行无形资产投资预算,对于预算内无形资产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制度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超预算或预算外无形资产投资项目,按规定审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外购无形资产应当制定请购与审批制度明确请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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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或人员)和审批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与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采购合同协议的签订应遵循合同协议理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卫生院应当建立严格的无形资产交付使用验收制度,确保无形资产符合使用要求。无形资产交付使用的验收工作由使用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实施。外购的无形资产,必须取得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仔细审核有关合同协议法律件,必要时应听取专业人员或法律顾问的意见。购入或者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对验收合格的无形资产应及时办理编号、建卡、调配等手续。

第十四条 对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无形资产,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

第四章 使用与保全控制

第十五条 应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要求和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确定无形资产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并制定和实施无形资产目录制度

第十六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确定无形资产摊销范围、摊销年限、摊销方法、残值等。

摊销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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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每年年末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对无形资产进行检查、分析,预计其给卫生院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检查分析应包括定期核对无形资产明细账与总账,并对差异及时分析与调整。

第五章 处置与转移控制

第十八条卫生院应当建立无形资产处置的相关制度确定无形资产处置的范围、标准、程序和审批权限等。

对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填制无形资产报废单,经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对该无形资产进行报废清理。对使用期限未满、非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注明报废理由、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预计出售价值等,按规定程序审批

后进行报废清理。对于重大无形资产的处置,应当采取集体合议审批制度,并建立集体审批记录机制。

第十九条 无形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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