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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再社会化中社区矫正的困境浅析
作者:王洋洋
来源:《管理观察》2013年第15期
【摘 要】未成年犯再社会化有多种途径,社区矫正是其中的一种重要方式。本文主要分析了未成年犯再社会化过程中社区矫正存在的困境。主要有社区矫正功能不平衡、柔性管理机制不突出等。
【关键词】未成年犯 再社会化 社区矫正
未成年犯再社会化有多种途径,社区矫正是其中一种重要的方式。但在当前未成年犯再社会化的过程中,社区矫正方式存在诸多的困境。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社区矫正功能不均衡
1.1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的工作界限不明确
在我们的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为执法主体,司法机关是工作主体,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要通过多部分联合行动完成。与中国不同,发达国家建立社区矫正机制是建立一个独立的,在我们的社区矫正试点,主体和定位执行主体两者定位不明确,造成实际的校正工作“工作主体”无法执法,行政主体没有执法工作的尴尬情况发生,导致矫正工作的工作人员管理同负责此工作的公安机关的相互衔接不到位,所以少年管教工作人员不能有效地发挥积极作用。 1.2管理手段有待完善
在监督管理上的形式有很多种:有报告中心、在家中禁闭和中途训练等。现阶段,由于我国的社区矫正形式和结构单一,缺乏管理知识,对于分层管理还缺少经验,社区矫正的设施完善,所以社区矫正一直还处于摸索阶段,还未走入正轨。因此,笔者认为,未成年犯罪的社区矫正还需进一步完善。
1.3社区矫正机构与司法机关的监狱监管衔接不利
监狱监管同社区矫正一样,属于未成年犯罪执行刑罚的一个基本方式,监狱监管与社区矫正应当相互衔接。“比如说对未成年犯的风险的评估、对服刑人员的分类管理、对改造人员的知识技能的培养、对出狱前罪犯的教育等等措施”①。未来可能将有更多的未成年罪犯通过社区矫正监管,这也说明社区矫正的工作量和工作范围都将大大增加,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未成年犯都适合社区矫正,所以现实中的运作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所以现在社区矫正机构与司法机关的监狱监管衔接还不通畅,并没有使未成年犯再社会化的问题得以解决。 1.4刑法的执行、监督环节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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