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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见义勇为”行为性质
作者:曹红葵
来源:《南北桥·人文社会科学学刊》2011年第10期
摘要:见义勇为本是为一个社会所稱颂的,为一个社会所提倡的,为一个社会和谐程度的重要标尺,但是见义勇为的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件却频频见于报端,这完全背离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笔者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其行为性质,对见义勇为加以分析讨论。 关键词:见义勇为;立法现状;权利保障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1.10.004 文章编号:1672-0407(2011)10-009-02 收稿日期:2011-09-8
近年来,发生于见义勇为者与被救助者之间的矛盾日益增多,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见义勇为本来是一种高尚的行为,值得我们学习和弘扬。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并不完善,在我国见义勇为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对其认定和规定都是空白,故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颇感棘手。见义勇为的“英雄”所付出的与收获的却不相对稱,受到的损失也得不到相应的补偿,甚至好心做好事反被人诬陷,让全社会都害怕做好人。
一、无因管理说
有学者提出:“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属性上,应是一种无因管理之债”。比较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两者极其相似,只不过无因管理在外延上包括见义勇为行为。由于见义勇为通常是在危难情况下做出的,且行为者一般要冒着一定的危险,故“见义勇为行为属于一种更高层次上的无因管理行为”。
但作者认为:比较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两者在很多方面虽然确有相似之处:如首先主体具有相似性,行为人都是没有事先接受委托,又没有这方面法律义务的人;其次行为意图具有相似性。行为都具有阻止违法行为发生的意图。一般情况下,他人事务不得任意干预,否则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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