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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商品与社会音乐生产
社会音乐生产是人们创造音乐的一种行为过程。社会音乐生产具有三方面特征,第一方面:社会音乐生产是适应着社会精神需求的音乐生产;第二方面:社会音乐生产是富于创造性的音乐生产;第三方面:社会音乐生产是非商品性的音乐生产。由此我们认为,社会音乐生产行为产生的是音乐而不是音乐商品。音乐在借助某种传播形态并且这种传播形态是采取的有偿服务形式的时候,音乐就是商品。音乐商品是音乐商品生产的产物,而音乐才是社会音乐生产的产物。
音乐商品生产遵循的是经济规律,社会音乐生产遵循的是艺术规律。其实,音乐商品与音乐的联系本身就能说明音乐商品与社会音乐生产的联系。因为音乐商品是音乐传播的载体,而这种传播载体是通过有偿形式流向社会。
正向音乐商品生产是科学的音乐商品生产。因为正向音乐商品生产是生产的动力源泉、动力主体、动力方向和动力归宿,它是从社会需求的积极方面出发又回到社会,从而对社会产生的积极影响。这正表现出了艺术生产对艺术消费的能动作用和艺术消费对艺术产生的反作用规律。正向音乐商品生产充分尊重音乐创作环节的动力主体作用。音乐传播生产在制定产品规划时,在观察社会、观察市场精神状态的积极方面,应当主动听取词曲作家根据过去的经验对社会新的观察和新的认识,这样才能保证创作生产环节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相反,负向音乐商品生产却是背离了音乐生产的本质规律:音乐生产的动力源泉不是社会的精神需求的积极方面、动力归宿,不是为社会音乐听众而是其它因素构成动力源泉和动力归宿。另外,它的动力主体不是创作生产环节而是传播生产环节。负向音乐商品生产由于无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负向音乐商品生产带来的是音乐的社会紧张与社会非常态的音乐人际关系和音乐生产的供求关系失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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