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科研发展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2022-05-06 15:49:15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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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科研发展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支持科研立项和科研奖励申报工作,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我校科研水平整体提高,特设立青岛大学科研发展基金。青岛大学科研发展基金分为课题组科研发展基金、基层单位科研发展基金和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二条 根据《青岛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青大科字[2008]5)规范我校科研发展基金的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保障科研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课题组科研发展基金

第三条 课题组科研发展基金主要来源于课题组完成课题后的结余经费。

第四条 项目结题卡由项目负责人持科研处办卡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 第五条 转入项目结题卡的科研业务费由项目负责人持原项目经费卡、项目结题卡和科研处经费转入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同时注销原项目经费卡。

第六条 课题组科研发展基金经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签批,由财务处和科研处监督,开支范围如表所示:











学术交流费 科研劳务费

其他科研业务费



纵向项目 横向项目

30% 30%

30% 50%

40% 20%

第七条 长期(三个月及以上)聘用非本校编制的专业科研人员的工资及相关费用可不受此比例限制,但须报人事处和科研处按规定审批,并将费用划拨到财务专门帐户,由学校统一发放。

第三章 基层单位科研发展基金

第八条 基层单位是指校直属的教学科研单位(包括医学院附属医院) 第九条 基层单位科研发展基金主要来源于学校科研管理费的25%相应部分和其他用于支持基层单位科研发展的经费。


第十条 基层单位科研发展基金原则上按照项目负责人的学科归属关系拨付,校直属科研单位除外。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科研发展基金由财务处建卡,经费拨付由财务处根据科研处纵横向科研经费分配单办理。

第十二条 基层单位科研发展基金仅限用于该基层单位科研立项和奖励的申报工作。开支由基层单位负责人签批,由财务处和科研处监督。

第四章 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十三条 学校科研发展基金主要来源于学校科研管理费和其他用于支持学校科研发展的经费。

第十四条 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由财务处建卡,经费拨付由财务处根据科研处纵横向科研经费分配单办理。

第十五条 学校科研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学校科研项目与奖励的申报和平台建设等工作。开支由科研处签批,由财务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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