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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工区在重大危险源评价后制定,有发生下列事故或事件的风险时,必须制定应急预案:
1.触电、火灾及爆炸;
2.地震、洪水、台风、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 3.施工中挖断水管、热能管道、电缆等市政、铁路设施; 4.铁路营业线施工; 5.坍塌、倒塌、高坠事故;
6.急性作业中毒、食物中毒、泄漏污染事故; 7.水上作业淹溺事故等。
第二条应急预案应覆盖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各阶段的具体实施计划,即预案的启动、应急、救援、事后监测和处置等各阶段。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2.事故可能发生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
3.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位、组成人员、职责分工;
4.事故报告程序、方式和内容;
5.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发生后应当采用的行动和措施; 6.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伤员救治)资源信息,包括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有关信息情况;
7.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有关具体通信联系方式; 8.相关保障措施;
9.和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 10.应急预案管理措施和要求。
第三条依据实际情况,由工区经理组织、工区安全部门牵头,按事故的性质、类型、影响范围、严重后果等分等级地制订相应的预案。为了让预案更有针对性和能快速应用,一般要制订出不同类型的应急预案,一个项目的不同类型的应急预案要形成统一整体,救援力量要统筹安排。
第四条工区应急预案要依据现场实际制订,使预案便于操作。工区编制的应急预案必须上报工区项目部备案,工区项目部在各工区预案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全线突发事故(事件)点和内外部救援力量分布情况,编制综合性预案,做为工区预案的支撑和保障,两级应急救援组织应职责明确,通力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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