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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南昌市停车泊位配置表
建设项目类型
普通商品房、农民公寓、拆迁还建房
保障性住房 行政办公 其他办公
大型商场、购物中心、超市(≥5000平方米)
市场
商业
普通商业设施(﹤5000平方米)
餐饮、娱乐 旅馆业
医院
公共设施 文体公共设施 教育公共设施 交通枢纽 公园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区以下医院、社区医疗设施
体育场馆 影剧院 图书馆、博物馆
展览馆 大中专院校 中小学、幼儿园
汽车站 公园
机动车、非机动车配建计
算单位
车位/100平米 车位/100平米 车位/100平米 车位/100平米 车位/100平米 车位/100平米 车位/100平米 车位/100平米 车位/客房 车位/100平米 车位/100平米 车位/100座 车位/100座 车位/100平米 车位/100平米 车位/100学生 车位/100学生 车位/千旅客设计量 车位/每公顷用地
机动车配建指标 一类区域 0.7 0.5 0.8 0.6 0.8 0.6 0.5 2 0.4 0.7 0.4 3 4 0.3 0.6 2 1.2 15 15
二类区域 0.8 - 0.7 0.6 0.6 0.5 0.5 1 0.4 0.6 0.5 3.5 4.5 0.4 0.6 2.5 1.5 - 18
三类区域 0.8 0.5 1 0.8 1 0.6 0.6 2.5 0.4 0.9 0.6 4 5 0.5 0.8 3 2 25 20
非机动车配建指标 一类区域 1 1.5 1.5 2 2 2 2 3 0.5 2.5 2.5 15 12 2.5 3.5 40
中学40、小学、幼儿园
15
二类区域 0.5 - 1 1.5 1.5 1.5 1.5 2 0.5 1.5 1.5 12 10 1.5 2.5 40
中学40、小学、幼儿园
15
三类区域 0.5 1 1 1.5 1.5 1.5 1.5 2 0.5 1.5 1.5 10 8 1.5 2.5 40
中学40、小学、幼儿园
15
居住 办公
15 12
- 12
20 12
1.一类区域至洪都大道、沿江大道、洪城路、解放西路围合的范围,二类区域指红谷滩中央商务区,三类区域指除一、二类区域外的其它区域。
2.上述数据均为建设项目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标准。本表中的机动车车位均指标准车位。
3.容积率在5.0以上的建设项目机动车车位配建最低标准由南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专项论证确定。
4.居住类建设项目采用住宅建筑面积作为停车配建标准的计算单位,住宅建筑面积由套内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5.综合性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标准应按各组成部分的建筑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并统加。
6.银行营业网点、证券大厅等建筑类型,其停车配建标准可套用本标准的其他办公类型。 7.不举办大中型比赛,仅作为市民运动的体育场所,其停车配建标准可套用本标准的普通商业设施类。
8.不提供批发销售,仅供市民零散购买的农贸市场及生鲜市场,其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本标准的80%。露天性质的上述场所可采用用地面积或构筑物面积作为配建计算单位。
9.寄宿性的中学,其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本标准的50%。
10.各工业类建设项目停车差别较大,本标准中不作统一规定。工业类建设项目停车配件标准应根据其作业流程另行规定。工业类建设项目中办公建筑的机动车配建标准可参考其它办公类确定。
11.火车站、港口及机场等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标准建议在具体设计时依据交通影响评价确定。
12.一类、三类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满足下列条件,其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可进行折减,具体条件及折减量如下:
(1)全部用地在距已确定的地铁站点出入口500米范围内,大于等于3.0容积率的居住类建设项目,若在一类区域内可减少15%的车位供应量,若在三类区域内可减少10%的车位供应量;
(2)全部用地在距已确定的地铁站点出入口500米范围内,大于等于3.0容积率的其它类建设项目,若在一类区域内可减少20%的车位供应量,若在三类区域内可减少15%的车位供应量;
(3)部分用地在距已确定的地铁站点出入口500米范围内,大于等于3.0容积率的建设项目,根据已确定的地铁站点500米范围内用地与总用地的比例及上述折减量,共同得出最终可减少的车位供应量; 13.本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包含特殊停车配件车位。 14.本表若有变化,按政府最新批准的配建指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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