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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本科生学分绩点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学分制的教学管理模式,激发教与学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更准确地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的和意义
学分绩点制是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以平均学分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即GPA)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学分是衡量学业完成“量”的情况,与所授课时相对应,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相应的总学分才能取得毕业资格;平均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学习“质”的重要依据,与成绩和课程学分相对应,学生必须达到相应的总平均学分绩点才能取得学位资格。
二、课程成绩的评定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均应进行考核。学生所修课程考核成绩按照教学大纲的考核规定分三类评定:
(一)百分制评定;
(二)优秀、良好、中等、与格、不与格等五级制评定; (三)合格、不合格二级制评定。
原则上一个教学班的考核成绩应呈正态分布,一门课程考核成绩优秀率(90分以上)和不与格率(60分以下)均不应超过20%。如果确因考试题型设置与难度等原因造成成绩偏离正态分布的,由课程负责人(或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研究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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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可允许对成绩统一进行标准化处理,相关成绩处理办法的说明与审批材料应与试卷一同存档。
素质教育课程(含军事理论)、公共选修课程和公共体育课程等统一采用二级制评定课程考核成绩。实行二级制成绩考核的课程不纳入学分绩点计算。
经学校组织选拔的赴国(境)外(含港澳台)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所修课程成绩,按《江南大学与国(境)外校际交换学生管理规定(20XX修订)》(江大校办〔2010〕20号)相关规定办理。
三、成绩绩点的计算
(一)百分制成绩与成绩绩点的转换关系
对于任课教师所授教学班的学生成绩小于60分者,对应成绩绩点为0;大于等于60分者,按名次比例(即名次÷与格人数×100%)转化为成绩绩点,转化关系为: 名
次 比例 (X)
X≤10%
10%<X≤20%
20%<X≤30%
30%<X≤40%
40%<X≤50%
50%<X≤60%
60%<X≤70%
70%<X≤80%
80%<X≤90%
90%<X≤100%
补考 通过
对应 成4.绩 0 绩点
3.8 3.4 3.0 2.7 2.4 2.0 1.7 1.4 1.2
1.0
(二)五级制成绩与成绩绩点的转换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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