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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诗可以怨”的看法
“诗可以怨”出自于《论语·阳货》篇:子曰:“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何谓“怨”?孔安国注:“怨刺上政。”朱熹注:“怨而不怒。”前者指出了怨的主要内容,但并不全面;后者则指出了“怨”要有节制。应当说,孔子所谓“怨”主要是指“怨刺上政”,即批评、指责为政者在政治社会方面的过失。但正如黄宗羲在《汪扶晨诗序》中所说:“怨也不必专指上政。”事实上,《诗经》中许多含“怨”的作品就表现出了许多方面的内容,如对一切不合乎“仁”的现象的指责和不满,男女由于爱情婚姻不如意而发出的种种怨叹等等。
从孔子所说的《诗经》来看,其中就有大量的怨诗,“据统计,《诗经》的忧怨之作多达164篇,约占总篇数的54%。《国风》《小雅》是《诗经》思想、艺术的精华,怨诗所占比例更高。《国风》160首诗中有104首是怨诗,《小雅》74首诗中有怨诗54篇,《大雅》31首中有6首诗怨诗,只有《颂》没有怨诗。”
从“怨”的内容上来看,文学史上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就是“怨刺上政”,对国家政治的怨,对在位之人的批评、谏言。这是作者忧国忧民的表现,这一类的作品往往出现在国家动乱、社会不稳定的时期,如杜甫后期的很多作品都体现了这方面的内容。另一类就是一切不合乎“仁”的现象的指责和不满,也就是我们现代汉语对“怨”的解释,埋怨。这一类的作品往往表现了作者个人的情感,比如仕途
不顺、命途多舛等,这类作品的代表人物有辛弃疾等心怀抱负却不为所用的人。在这两类中又有一类作品,如屈原的《离骚》同时表达出了两种“怨”,又刺上,又表达了自己内心被流放的失望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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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诗可以怨”作为孔子论文学的社会作用非常重要的一个
命题,它不仅是对古代献诗讽谏传统的总结,而且开启了以文学作品干预现实、批评社会的文化传统,从而揭示出文学社会作用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规律。从司马迁的“发愤著书”到刘勰的“蚌病成珠”,从韩愈的“不鸣则已”到欧阳修的“穷而后工”,从李贽、金圣叹的“水浒评点”到王国维的《红楼梦评论》,孔子“诗可以怨”的文论思想绵延于几千年的中国文论史之中。
从中我们也不乏看到“诗可以怨”这一理论对文学史所带来的影响。首先最直接的是对文学体裁的影响,最早“诗可以怨”只出现在诗歌中间,随着文学的不断发展,这一理论也逐渐渗透到各种文学体裁之中,比如司马迁的《史记》、刘勰的《文心雕龙》、韩愈的文论、还有一些文学小说的评点,甚至包括戏曲在内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而造成这一影响的,有正是“诗可以怨”本生这一观点。在历代文人对这一观点的解读过程中,“诗可以怨”不再单纯的用来“怨刺上政”,而是变得更加丰富,可以用来抒发作者个人的“怨气”了。比如杜甫所作几乎全是怨诗,古诗十九首大多也都是怨诗,豪放的李白也有《行路难》等多篇怨诗。这些作品中并非所有的诗篇都用来刺
上的,有的只是作者的有感而发。
钱钟书先生曾在日本讲学时,发表过一篇题为《诗可以怨》的演讲,列举了古今中外文人种种言论,表明他认为“诗可以怨”指诗歌由排遣心中郁结怨念而生,是一种情绪的释放。如谈到司马迁:《报任少卿书》和《史记·自序》历数自古的大著作,指出有的是坐了牢写的,有的是贬了官写的,有的是落了难写的,有的是身体残废后写的:一句话,都是遭贫困、疾病以及刑罚磨折的倒霉人的产物。他把《周易》打头,《诗三百篇》收梢,总结说:“大抵圣贤发愤之所为作也。”
从“诗可以怨”这一理论来看,我们不难发现文学史的观点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随着时代与文学的发展不断的加深其内涵,使它更能够为作者所运用,这也表明文学是不断进步、不断自我反思的一个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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