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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
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理论基础 这个问题主要涉及马克思主义社会学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两种形态 第一种形态主要涉及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关系。马克思主义社会学一方面说明了资本主义社会在人类历史上的进步作用,同时又指出它从根本上、总体上说是一个恶性循环和畸形发展的不合理的社会。
在理论方面主要有:①他们根据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运用矛盾分析方法和阶级分析方法,科学地阐明了“社会”、“社会经济形态”、“现实的人”等基本范畴,为马克思主义社会学奠定了理论基础。同时也为揭露资本主义的恶性循环提供了理论武器。②在唯物史观的指导下,揭露了资本主义社会恶性循环和畸形发展的根源,即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和生产的社会化之间的基本矛盾。③揭露了资本主义恶性循环的最突出的表现是周期性的经济危机。④揭露恶性循环不可避免的结果,即资本主义社会必然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所代替,并提出了解决这种恶性循环的办法──社会革命。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冲突成为不可避免的了,而且,因为它在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炸毁以前不能使矛盾得到解决,所以它就成为周期性的了。资本主义生产产生了新的‘恶性循环’”。 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第二种形态。马克思主义社会学对资本主义社会在总体上采取批判的否定的态度,而对社会主义社会则采取维护的、肯定的态度。因为社会主义社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领导广大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推翻资本主义社会的成果。中国有的学者从马克思主义社会学与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角度,把社会学概括为“维护建设性形态的社会学”。这种维护建设性形态的马克思主义社会学,就是以改善社会主义社会为目标,以社会主义社会的运行和发展,特别是它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条件和机制为对象的社会学。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表明,建立这种形态的社会学是可能的。他们根据对资本主义生产无政府状态和阶级对立的观察和分析,对未来的新社会做了许多预测,并对这两种社会制度在理论上做了对比研究。马克思主义创始者认为,只有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才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合理地组织起来的社会”。既然“合理地组织起来的社会”是可能的,那么反映、不断改善这一社会的社会学也是可能的。有的中国学者把“合理地组织起来的社会”理解为“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社会”。 从实质上说,维护建设性形态应该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主要形态,甚至可以说是本来意义的马克思主义社会学。它与革命批判性形态的区别主要在于:革命批判性形态以“破”为主,维护建设性形态以“立”为主,二者不能混淆。当然,立中也有破。这两种形态只是不同而不是对立,二者有共同的理论基础──历史唯物论,破是为了立,二者的最终目标是相同的:革命批判性形态为建立社会主义扫清道路,间接地为社会主义服务;维护建设性形态则直接为社会主义服务。这种维护建设性形态的社会学,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学。 韦伯
法律的实质理性是法律的内在逻辑品质,它以规则性、现实性、时代性、保守性和价值性作为基本内核,并经此逻辑品质上达法律的伦理品质,而构成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基本特征,形成了法律从业者区别于其他职业社群的规则意识、现世主义、时代观点、守成态度和世俗信仰。 马克斯·韦伯的观点, 从工具或形式合理性出发, 价值或实质合理性即是非理性的, 因为这里没有理性方法作为决定价值的可供选择的手段, 因而选择一个价值优于另一价值是由终极价值决定的, 在此意义上, 终极价值仍然是非理性的; 从价值合理性观点上看, 纯粹工具合理性是实质上的非理性, 因为对于一个具有意志自由的独立自主的人格而言, 最具合理性的手段选择不能不具有终极价值、 意义或理想的成分。 所以, 价值合理性是工具非理性的, 而形式合理性则意味着实质非理性的。 它们之间的冲突和对立是现代 韦伯的法律类型学是围绕这样两个轴建立起来的:首先它区别“”形式“”系统和“”实质“”系统;其次又将其分为“”理性的“”和“”非理性的“”。
形式系统具有自我满足的特征,一切对制作判决必要的规则和秩序在此系统内均有效。形式的法律是指严格根据法律规定运作的法律体系,它意味着在事先制定好的一般性规则基础上做出决定。而司法的任务在于“”把一般的法规运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具体事实,从而使司法具有可预测性。司法的形式主义使法律体系能够象机器一样运行,这就保证了个人和其他主体在这一体系内获得最大限度的相对自由,并极大的提高了预防它们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10]与“”形式“”相对的是“”实质“”概念,实质系统通过外在标准,特别是宗教、伦理或政治价值来判断。因而它受每个案件特殊性的影响,法律具有很大的伸缩性。
理性虽然是韦伯法社会学理论中的一个核心概念,但其在使用时含义却不太统一。大致有以下几种:(1)法律程序能够通过合乎逻辑的方法达到其特定的、可预计的目的。(2)理性的第二种含义是法律的体系化特征。(3)理性的第三种含义是用来说明“”基于抽象阐释意义的法律分析方法“”。(4)理性的最后一种含义是“”可以为人类智力把握“”。[11]韦伯所经常使用的是第一个含义,也是合理性的最基本含义。与理性相对的概念是非理性的。在法律意义上,“”非理性“”是指法律实体和程序与其所要达到的特殊目的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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