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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收委托,依法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这是为了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检举违法会计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2、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A、审计报告的概念和要素。 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形成审计意见。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标题;收件人;引言段;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审计意见段;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盖章;报告日期。
A、审计报告的种类和审计意见的类型。
审计报告分为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
标准审计报告,是指不含有说明段、强调事项段、其他事项段或其他任何修饰性用语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包含其他报告责任段,但不含有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也被视为标准审计报告。 非标准审计报告,指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无保留意见,包括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已经三种类型。
无保留意见指注册会计师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时发表的审计意见。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保留意见:a、根基获取的审计凭证,得出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误的结论;b、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误的结论。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a、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初测会计师认为错误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b、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错误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误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否定意见。 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误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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