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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担保物权的公示原则表达——以民法典物权法分编的制
度设计为样本
邹海林
【期刊名称】《法治研究》 【年(卷),期】2017(000)006
【摘 要】以动产抵押权和权利质权为主干的动产担保物权,在我国发挥着促进交易和融通资金的重要功能,但其制度设计一直未能满足实践的需求,尤其是涉及动产担保物权的公示原则,民法表达意见分歧,制度设计多有不足.时值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修改物权法编,动产担保物权的公示原则表达必为重要内容之一.物权法对动产担保物权的公示,在基础层面,应当实行统一的公示对抗主义,并突出动产担保物权的登记公示所具有的保障交易安全的更为积极的作用;在技术层面,登记应为动产担保物权的公示方法之原则,占有仅为公示方法的例外;同时,通过公示对抗主义的落实,逐步减少登记机构的分散性,以最终实现登记机构的统一或者相对统一. 【总页数】10页(P51-60) 【作 者】邹海林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正文语种】中 文 【相关文献】
1.小议物权法定原则——以公示制度为基础构建物权法定缓和说来完善《物权法》第五条2.物权公示原则对物权法定原则突破可能性之考察3.信托财产关系与物权
法原则的冲突--兼论信托财产关系的民法典表达4.信托财产关系与物权法原则的冲突——兼论信托财产关系的民法典表达5.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r动产担保物权效力优先体系再构建\r——兼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二审稿》第205-20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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