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德的法律社会学思想对中国法治的意义

2022-04-01 17:25:19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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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德的法律社会学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庞德是美国的著名法学家、现代社会法学派的创始人,他从强调实现法的目的、法的效果这一前提出发,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一种工具。法的目的任务在于最大限度地满足、调和相互冲突的利益。这种思想很早传入中国, 并颇为流行。特别是从1946年起, 他担任了国民党政府司法行政部和教育部的顾问以后, 对中国的法律教育, 提出了许多具体意见, 在中国法学界的影响也就更大了。现作简要分析探讨如下:

(一)

关于法律教育的问题, 是庞德社会法学派思想的重要方面。在他看来, 对于不够重视法律法律知识远远没有普及的中国, 法律教育更为显得重要。庞德指出, 今日中国司法行政的需要, 莫过于对中国本身的法律, 要有充实的统一的法律教育关于这一问题, 他分为以下四个方面来说:



第一, 法律教育在现代立宪政体中的地位

庞德认为, 现代立宪政体下的法律, 是一种有系统的社会控制, 可以用来“ 调整关系、整顿行为。”所以, 法律不是社会控制的描写,而是社会控制的指南。



而立宪政体的最大特征, 是一切依法而行, 这是与专制政体不同之点。因此, 法律教育与立宪政体的关系, 应该是立宪政体需要法律, 法律同样需要有系统的法律教育。因为, 有宪政而无法律, 不能有效的运用, 法律而无有系统训练的法官、行政官及法律,也不能发生宏伟的效力。(庞德著《法律教育第一次报告,以下未注明出处者均引自此书。



法律教育法律的基本问题, 法律是宪政的基本问题, 所以法律教育也是中国建立永久的立宪政体的关键。同时, 法律教育,可使司法行政更为稳妥而有效, 并且是人民与官吏间公正与和谐的关系的保证。



第二, 统一法律教育及发展充实学理上论著的必要

他说, 中国现在是需要用统一的法律教育, 来讲述中国本位法律的时候了。故应当放弃研究他国法律中理想的规定, 不再就每一细小节目, 力图模仿外国, 以求取最时髦的法律因为, 将他人制度原则及规律移植于本土, 而不了解其过去的历史经验的过程, 实在是一种错误尤法律中的“ 新理念” , 在未置于经验中试验以前, 即予采用, 更属不智。所以“ 此时, 需对于中国已有的法典, 予以理解及实验, 使成为彻底中国所有的法律



与统一的法律教育密切相关的学理上的写作和阐发, 也是十分必要的。因为, 非官方的学理上写作, 实胜于琐细的立法。学理上的论著, 确可成为法院判案时有力的指南。这是因为, 它们既是统一法律教育的产品, 又可使法律得到统一的发展和适用。



第三, 中国法律教育的特种问题

中国法律教育的特种问题, 是指法律教育的范围与目标。庞德指出, 普通的法律训练, 对于法官、法律教师以及从事实务的人,都是必须的。如普通文官、行政官员, 必须了解什么是个人


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法律规定的保障, 那些权益的救济办法。所以, 他们必须好好受一番本国法律的全盘训练, 使能领会其工作在整个法律系统中所占有的地位。



为此, 中国的法律教育, 应抓住重新改造和谋求统一的机会, 使法律训练对于法律政治经济三方面都发生高度的效用。



第四, 改造充实中国法律教育的问题

这个问题, 在庞德看来, 首先是应该把法律学院放在大学里, 成为大学的一部分, 而不设与大学分离的独立法律学院。因为, 律师业务是一种学识渊博的职业, 如求学时代能使他们在大学中, 受到多方面学术空气的薰陶,可以避免狭隘和“ 短视” 。而使法律教授成为大学学院中的一员, 生活工作于鸿儒群中, 这可以“ 获切磋琢磨之益。



其次是学生的入学条件, 他认为, 应将其法律专科的研究, 建筑于良好而广博的普通教育之上, 即习法学生要有比较好的各方面的基础知识这是因为, 纯粹职业的训练, 容易促成各种事业或行业间的猜忌、误会与狐疑。



而且, 作为司法人员, 不仅要接受广博的教育, 更需要以维护民族正义为职责, 故应了解民族的文化、性格及理想。在中国则可求之于它的古籍经、史、正、集。因为, 中国有其自身的经、史、子、, 纵无决定中国文化的功效, 至少已经渗入了中国的文化圆通的中国教育, 决不能疏忽中国的经、史、子、集。



这是法律教育必须建立在良好的普通教育的基础上, 法律教育必须与大学中文理、哲学学等教育, 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补充。而且, 要深刻了解民族的文化和性格也就是要与整社会、民族的需要结合起来, 以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

(二)

庞德的社会法学派思想, 内容丰富, 涉及的面也广。但都是为了更有效地实现法的任务和价, 达到法的目的。而要实现法的任务与价值, 达到法的目的, 就必须强调法的实际作用而不问抽象内容必须强调人们的具体要求, 以满足人的利益和愿望而不问其抽象的意义王必须把重点放在政治经济发生高度的效用上, 而不是寻求最大限度的意志自由必须使法律教育不局限于少数法官、律师、法学教授, 而要普及于政府一切官员和所有从事“ 实务的人” 。并以普通教育为基础, 使法律教育与其他学科教育密切联系、相互影响必须谋求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安全与调和相互的冲突, 从而出现一个“ 和谐” 至善”的境界。也就是说, 要使法发生最好的社会效益。这在实际上是把法认为是一种社会工程, 是一种社会控制工具的体现。也就是要使法成社会集团、家庭、个人日常生活所必须, 使社会化观念进入法的领域, 达到法律意识社会化。



法律意识社会,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得到普遍加强的情况下, 这对于立法、司法可以加强监督和建仪, 也善于辨别良法与恶法, 有助于良法的推行和恶法的抵制与修改。与此同时, 由于法社会, 全国上下都依法办事, 则能顺利地调整国家与社会集团、政府官员与人民间的关系, 调和与改善对立者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这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团结。



庞德认为清末以来中国修订的法律是采用大陆法系, 并且推行已久, 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应该肯定。虽他本人“ 衷心钦仰”英美法系, 但认为对于缺乏英美法系历史背景的中国并不适


, 何况英美法律家对于立法工作并不擅长, 重建中国, 必须有很多的立法。至于英美法系中可取的东西, 例如民商合一、信托概念, 中国都已采用了。因而加以褒扬, 所谓“ 此一举, 殊足表示其见解之卓越。”而且指出, 中国的立法、司法和法律教育, 要维护中华民族的尊严、理解中华民族的文化和性格, 故不能忽视中国的固有文化 经、史、子、集” 。因此, 法制史时, 中国法的历史, 应有一个相当的地位, 以表彰“ 以前中国法律的特征, 并以启示旧法对于现行法律的影响。”这些与自清末修订法律以来, 中国政府聘请的外国法律顾问及参与中法律改革讨论的一些外国人, 是有很大不同的。庞德要比他们开明与现实得多。



当然, 庞德对于中国近代法制改革与建设的态度, 实际上是赞同清末以来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立法及其思想, 肯定国民党的《六法全书》, 并支持其施行。但他关于中国的法制建设, 既要吸取外国的长处, 也要结合中国的历史与现状的主张, 无疑有其一定的道理。也是因为这个缘故, 所以他的主张和思想, 曾得到当时中国的法律家和政治家们的赞同与支持。这也是无可否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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