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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补价的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一、不含税补价的处理
CPA教材中指出,补价是交换双方资产不含税公允价值之差。下面用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
例: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2012年10月,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经协商,甲公司决定以自己生产的库存商品换入乙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机器设备和小汽车。甲公司的库存商品的账面余额为800万元,交换日的市场价格为1 000万元,市场价格等于计税价格。乙公司机器设备的账面原价为1 000万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150万元,公允价值为800万元。小汽车的账面原价为400万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50万元,公允价值为30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的税种。
若按照CPA教材中的规定,补价为交换双方不含税公允价值之差,在本案例中,甲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乙换出的资产公允价值为1 100万元,故甲应该支付的补价=100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甲公司对换入的设备和小汽车的总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相关税费=1 000+100=1 100万元,而乙公司换入库存商品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相关税费=1 100-100=1 000万元。这完全符合会计的真实性原则,同时可以判断出在准则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不包括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另外,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70万元,乙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87万元,故甲换出资产的全部价值为1 270万元,乙换出资产的价值为1 287万元,违背了等价交换原则,甲公司应该补偿给乙公司17万元的增值税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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