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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杀童案”看新闻与社会的互动关系
自2010年3月23日福建南平发生杀童惨案以来,不足两个月间,在广东雷州、江苏泰兴、陕西南郑等地相继发生多起杀童惨案。3月23日,福建南平男子校门口杀害8名小学生。4月28日,广东雷州男子校园内砍伤师生16人。4月29日,江苏泰兴中心幼儿园持刀行凶事件5儿童伤势较重。4月30日,山东潍坊一男子闯入校园打伤5名学生后自焚。5月12日,陕西南郑幼儿园发生凶杀案已有9名师生死亡。惨案频率之高,凶犯手段之冷酷,可谓亘古未有。
众所周知,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们所生活在的这个世界每天都会出现大量的信息,信息的增长速度绝对是一件近乎恐怖的事情——我们称之为“信息爆炸”。信息爆炸表现在五个方面:新闻信息飞速增加;娱乐信息急剧攀升;广告信息铺天盖地;科技信息飞速递增;个人接受严重“超载”。
信息爆炸就是对信息近几年来快速发展的一种描述,形容其发展的速度如爆炸一般席卷整个地球。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信息的采集、传播的速度和规模达到空前的水平,实现了全球的信息共享与交互,它已经成为信息社会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
纵观截止目前发生的五起校园悲剧,除第一起外,其它的模仿痕迹十分明显。这与新闻的开放和新闻报道的详尽密不可分。在用谷歌的搜索当中南平案获得的结果条数为57.9万、雷州案12.6万、泰兴案60.6万、潍坊案96.3万,而南郑案刚发生第三天搜索结果数已激增到了234万。信息爆炸的时代,在很短的时间内,杀童惨案已被许多人获知,震惊了国人。 一件件“杀童案”的接连发生,一条条幼小的生灵惨遭杀戮,再看看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数,有学者认为“是媒体报道导致了犯罪。”———只要对杀童案件进行了报道,媒体就存在了“犯罪”的可能。潜在的凶手在媒体报道中得到了启发或刺激。从时间先后的顺序上,这一系列事件发展的过程似乎可以这样描述:校园袭击事件发生,媒体报道,领导重视,但是随着传媒报道,有反社会者被之前的轰动效应吸引,铤而走险。换言之,似乎开放环境中的新闻自由,伤害了新闻本欲保护的社会。这背后的着眼点,是媒介的社会责任,而后续的发展仿佛更加坐实了传媒的“罪过”。
但是,4月29日是制造福建南平实验小学学生8死5重伤的凶手郑民生被执行枪决次日,以及潍坊伤童自焚事件前一日,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纽约联合国总部说,今年“世界新闻自由日”的主题是“信息自由:知情权”,人们有权利知道和他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信息,政府有义务提供这样的信息,这种透明度对善政至关重要。《哈钦斯报告》中的思想也认为:不能提供凶案报道的新闻界,自不可能是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
由于互联网的存在,已不可能有多少被隐瞒的新闻。事实上,这个时代的危险之一是很多虚假信息的广泛传播。因此,连环凶案发生后,公众有两种选择:得到不完全的信息;得到完全的信息。对灾难事件的新闻传播,传播社会学早得出结论:恐慌起于封锁,流言止于公开。这亦是传播法所重点诉求的“知情权”的核心。
面对巨大的舆论压力,那些新闻机构的指导者不时地受到社会谴责和上级的压力。这种情况如果继续下去的话,新闻机构将不可避免地受到管理或控制。”
新闻机构受到管理或控制的后果就是媒体对社会风险的不充分报道。不充分报道是一种基本的传媒伦理问题。因为这样的行为实际上造成了资讯受阻,公民无法对他生存其中的社会之风险有充分评估,更谈不上下一步的规避风险,也谈不上对社会管理者形成某种持续的改善管理的“压力”。同时,信息表达不充分也让社会管理者对于社会的理解判断产生扭曲变形,使其管理产生种种问题,难以实现社会的真正的长治久安。
媒体详尽报道杀童惨案固然要遵循新闻的价值规律,但从内容到形式,都要符合社会的核心利益。新闻报道的“社会需要”并非仅仅为“社会阅读的需要”,而更侧重于“社会利益的需要”,因为新闻传播的唯一旨趣,只在于社会公众的福祉;社会利益的需要是新闻业的起点,也是它唯一的终点。
在连续发生的杀童案中,公众担心 “犯罪模仿”,认为连续发生的杀童惨案与媒体传播报道有关。新闻报道对凶犯身世的大篇幅“揭密”,无意中给大众造成了误导,仿佛身世的不幸与反社会行为,有着某种值得同情的因果关系。媒体应该明确告诉大众和潜在的凶犯,制造恐怖行为是违背人道和天道的。这些新闻报道与犯罪嫌疑人效仿有关。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我们就无法回避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报道能促成模仿,那么即使能自由报道,也必须要足够的有节制,我们必须要在“报道”和“杜绝模仿”中求得平衡,才能符合社会的最高利益。
而这一理念,事实上正吻合我们的新闻专业主义信条:“要认识到采集和报道信息有可能会引起伤害和不适,报道新闻并不意味着你就可以傲慢自大”。这种傲慢自大或许来自许多我们不经意的新闻行为:例如以客观报道之名、渲染犯罪现场,以讲述背景故事自诩、弱化对罪行的谴责等。
从深度报道理论视角来看,新闻不仅仅是事实,它还包括意见和趋势。在如此深重的惨案面前,我们不是不需要报道,而是需要富有责任感的、科学审慎的、有言说的报道。在血案后的网络讨论中,媒体人郑杰在微博上有言:“惨案发生,说明中国社会在信仰树立、心理疏导、道德建设、社会保障、民间互助等方面存在缺陷”。 适当屏蔽这类血案的新闻报道是可取的,是必要的。
5月12日上午八点左右发生的血案,除了新华社、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有限的国家权威媒体播报消息外,一切容易引发更大动静的网络媒体等都被暂时“屏蔽”,这样,既使民众的知情权不致一刀切屏蔽掉,也使消息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免被过度渲染而使更多毫无素质的“恶人”效颦式地采取这一极端血腥做法,让更多无辜孩童血染黄泉。
当代社会,是进步了,但是,有时,我们却过份高估了国内“民众群体”的整体素质,包括高估了“跟风式”的不良民风,所以致使有时为将新闻做透而过度渲染、大肆刊登或评论,却忽略了一点,宣扬的道理给整体素质低下的那部分民众无异于对牛弹琴,但多次报道的这种罪恶行径,却由于所选择戕害对象的弱小屡屡得逞,而“最大刺激和启发”了心怀叵测、对社会或某种不平现象得不到纾解的那部分群体脆弱的神经,加上他们自身素质的极端不高,从而更促成了他们一而再、再而三地重复采取这一“杀童”方式来泄愤、来引起社会关注。
从这个意义上出发,适当屏蔽这类新闻事件,应该获得理解。当然,这只是权宜之计,而非长远之策,更不能因此被某些地方的官方过份利用,发展成屏蔽一切突发事件的“封锁借口”,矫枉不宜过正,这个分寸是要拿捏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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