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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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03.24

【字 号】粤价函[2011]260 【施行日期】2011.03.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著作权其他规定,著作权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的复函 (粤价函〔2011260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省版权局:

《关于申请核批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问题的函》(粤权函〔20116号)收悉。你局信息中心按照《关于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函》(粤价函2010121号)有关规定试行一年来, 对我省作品著作权登记工作和保护著作权人、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促进作用。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局信息中心在开展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工作时,继续按粤价函〔2010121号文有关规定要求执行。有效期至2013331日止,有效期满前两个月,请你局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报我局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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