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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
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1.12.31
• 【字 号】苏发改费〔2021〕19号 • 【施行日期】2022.01.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
各市、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市场监管局,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1279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1〕1325号),规范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各相关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根据规定,在开展校外培训时,道德与法洽、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对涉及以上
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的校外培训,均列入学科类进行管理。 三、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政府指导价标准见下表:
四、各相关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要通过网站、培训场所、线上应用程序、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收费和退费办法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每年6月底前,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分别报送当地教育、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各地教育部门要统一公示当地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办学类型、办学规模、收费标准等信息。
五、各相关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要全面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六、各相关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苏教继函〔2021〕10号)等规定,收费必须使用监管专户,收费时段与教学进度安排要协调一致,一次性收费(含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线下不超过3个月,并按规定开具发票。
七、各地要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以及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等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八、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根据政策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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