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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家具产品出厂报告
编号:
产品名称: 批号: 检验项目名称 外型尺寸的极限偏差
规格: 批次数量: 检验内容及技术要求
受检验产品图样尺寸与实际测量值允差±5mm
高度 宽度 深度
对角线长度 1400
<1400 且 ≥700 <700
底脚平稳性,mm 平整度 邻边垂直度
底脚平稳性
≤3.00 ≤2.00 ≤1.00 ≤2
执行标准: 抽检数量:
检验数据
检验结论
不合格类别判定
A B C
翘曲度,面板、正视面板件 mm
面板、正视面板件 面板 框架
对角线长度 对角线长度 ≥1000 <1000
≤0.2 ≤2.5 允许值 ≤3.00 ≤2.00 ≤2.00 ≤1.00
位差度
门与框架、门与门相邻表面间距离偏差(非设计要求的距离)
抽屉与框架、抽屉与门、抽屉与抽屉相邻两表面间距离偏差(非设计要求的距离)
分缝
抽屉
下垂度、抽屉 摆动度
嵌装式 盖装式 下垂 摆动
上、左、右 分缝 ≤1.50 抽屉面背面与框架平面的间隙
≤1.50 ≤20.0 ≤15.0
用料要1.各类家具的同一单位产品采用树种的质地应相似,同求 一胶拼树种应无明显差异,针阔叶材不得混同使用。
2.虫蛀材须经杀虫处理,不得使用昆虫尚在侵蚀的木材 3.可见部位不得使用腐朽料,内部或封闭部位用材轻微腐朽面积不超过零件面积的15%,深度不得超过材厚的25%。
4.外表及存放物品部位的用材不得有树脂囊。
5.产品主要受力部位用材的斜纹程度超过20%的不得使用。
6.节子宽度不超过可见材宽的1/3,直径不超过12 mm的,经过修补加工后不影响产品结构强度和外观的,可以使用。
7.其他轻微材质缺陷,如裂缝(贯通裂缝除外)、钝棱等,应进行修补加工,不影响产品结构强度和外观的,可以使用。
8.木材含水率应不高于产品加上所在地区的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加1%。
9.影响产品结构强度或外观的贯通裂缝的木制零件不用。
木工要1人造板制成的部件应进行封边处理。 求 2.薄木和其他材料的贴面不允许有脱胶、鼓泡。
3.榫接合处不允许断榫。
4.榫及零部件结合应严密、牢固。
5.塞角,栏屉条等支承零件的结合应牢固。装板部件的配合不得松动。
6.启闭零件和配件应使用灵活
7.各种配件安装不得有少件、漏钉、透钉 合格系数为0.7
8. 薄木和其他材料的铁面的拼贴应严密、平整,不允许有明显透胶
各种配件安装应严密、平整、端正、牢固;结合处应无崩茬或松动。外表的倒楞、圆角、圆线应均匀一致。不涂饰部位粗糙度:内部Ra3.2—12.5μM(细光),隐蔽处Ra>12.5μM(粗光)。 合格系数为0.7
9. 车木的线条应一致,凹凸台级应匀称;对称部位应对称;车削线条应清晰;加工表面不得有崩茬、刀痕或砂痕。
涂饰要1. 整件产品或配套产品色泽应相似。分色处色线应整求 齐。不涂饰部应保持清洁。内表应涂饰或作其他表面处
理。
2.涂层不得有皱皮、发粘和漏漆现象。应无明显加工痕迹、划痕、雾光、白楞、白点、鼓泡、油白、流挂、缩孔、刷毛、积粉和杂渣。
3.正视面(包括面板)涂层应平整光滑、清晰,漆膜实干后应无明显木孔沉陷。其他部位表面涂层手感应光滑,无明显粒子、涨边或不平整,漆膜实干后允许有木孔沉陷。
合格系数为0.7
4.软硬质覆面表面纹理应相似,不应有凹陷、麻点、裂痕、划伤、蹦角和刃口。
产品标志 产品上应有持久性的厂标以及产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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