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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银行清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资金及时、准确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XX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方案》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清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清算,是指通过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县财政局在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开设的地方财政库款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二)县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户)。
(三)县财政局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户)。 (四)县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 (五)根据上级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的特设专户。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为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 代理银行应安全、及时、准确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管理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对本系统经办处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代理银行与人行淮南市中心支行签订代理财政性资金银行清算协议。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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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内容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 人民银行XX县支行在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授权范围内会同县财政局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管理监督。
第二章 账户与凭证
第一节 账户
第九条 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为县财政局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用于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清算;开户时,县财政局需向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条 代理银行按照县财政局的书面通知,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为县财政局开设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特设专户;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代理银行为县财政局或预算单位开设以上账户,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将申请开户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代码证号、法人代表等内容报人行XX县支行审批,并报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备案。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时,代理银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予以办理,报人行XX县支行审批, 并报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备案。
第十二条 一个预算单位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其他账户一般不得保留。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提取现金,日终余额为零,代理银行要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县财政局批准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受理现金支付业务。同时代理银行应设立现金支付登记簿,记载现金支付业务。
第二节 凭证
第十三条 按照支付方式, 《**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分为《**银行财政直接支付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银行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两种,用于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申请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已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一式四联,各联次用途是: 第一联:借方凭证,由人民银行淮南中心支行作借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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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联:贷方凭证,代理银行作贷方凭证。 第三联:付款通知,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作回单。 第四联:付款通知,财政局国库股作回单。
第十四条 按照支付方式,《**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分为《**银行财政直接支付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和《**银行财政授权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两种,用于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申请清算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财政性资金。
《**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一式四联,各联次用途是: 第一联:贷方凭证,由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作贷方凭证。 第二联:借方凭证,代理银行作借方凭证。 第三联:收款通知,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作回单。 第四联:收款通知,财政局国库股作回单。
第三章 支付与清算
第一节 支付
第十五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一)财政直接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部门预算和批复的用款计划,在发生实际支出时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对支付申请审核确认后,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并通知人民银行国库。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及时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并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各用款单位分预算科目进行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二)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向财政部门申请月度授权支付额度,财政部门将批准的月度授权支付额度通知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人民银行国库。预算单位在月度用款限额内通过国库支付中心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代理银行据此通过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时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使用《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向代理银行提交《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授权支付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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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财政性资金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由代理银行在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向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申请办理退划资金手续,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及时通知县财政局和预算单位。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十九条 在改革初期,县财政局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等单据以手工方式传递至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等单据以手工方式传递至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等单据以手工方式传递至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待条件成熟后,经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和县财政局批准,凭证的传递方式可逐步向电子化方式过渡。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县财政局、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在凭证传递过程中,要分别建立《凭证传递交接登记簿》,以确保资金安全。登记簿的主要内容有:凭证种类、编号、张数、金额、送达时间、送达人单位、送达人签字、接收人签字等。
第二十一条 财政直接支付
(一)代理银行收到县财政局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时,应审核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准确,大小写金额、签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等,审核无误后,立即办理支付。
(二)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相应联次退回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财政授权支付
(一)县财政局于每月25日前将下月预算单位授权支付的月度用款额度以《财政预算内资金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和《财政预算外资金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方式通知代理银行(附各级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明细清单)。
(二)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和批准的用款累计额度,通过县国库支付中心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提交代理银行办理支付业务。
(三)代理银行收到预算单位提交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及所附支付结算凭证后,应审核下列内容并作相应处理:
1、《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和所附支付结算凭证填写内容是否相符,若有误,则作退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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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付总金额是否超过县财政局下达的授权支付用款累计额度,若超过,则拒绝支付。
3、凭证的基本要素是否完整、准确,若要素不合规或所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的,则退回。
(四)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相应联次退预算单位。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按规定使用的现金,通过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代理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比照财政授权支付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特别紧急支出,代理银行要按照加急业务的程序办理支付。 第二十五条 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动用预算外资金或单位往来资金进行支付的程序,比照本章有关条款办理
第二节 清算
第二十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清算,包括财政局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财政性资金在代理银行内部的清算和跨系统银行之间的清算。
第二十七条 代理银行须向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提交加盖代理银行预留印鉴的《**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作为人民银行淮南市市中心支行在县财政局提供的《财政预算内资金直接(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的额度内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合法依据。代理银行向人行提交预留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印鉴的《**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作为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办理财政性资金退划国库单一账户依据。
第二十八条 代理银行于当日下午16:00之前,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或《**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从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提回,分别划往并结平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二十九条 国库单一账户划款清算手续
(一)代理银行根据当日已办理支付的资金,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分别填制《**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并及时提交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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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收到《**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后,审核下列内容,并作相应处理:
1、凭证的基本要素是否完整、准确,若要素不合规或所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的,则退回;
2、申请划款金额与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提供《财政预算内资金直接(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金额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则退回;
3、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三)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对上述各项审核无误后,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一联办理记账手续。同时将第二联加盖转讫章后退代理银行,将第三、四联加盖转讫章后提交县财政局作付款回单。
第三十条 国库单一账户退款清算手续
(一)代理银行根据财政局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贷方余额,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分别开具《**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并及时提交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主动将退划资金划转国库单一账户。
(二)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收到代理银行退划国库单一账户款项时,经审核无误后,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第一联作记账凭证。同时将第二联加盖转讫章后退代理银行,将第三、四联加盖转讫章后提交县财政局作入账通知。
第三十一条 营业终了,特殊原因造成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出现余额时,代理银行应造册登记,注明原因备查,并将有关信息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反馈人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和县财政局。
第三十二条 代理银行内部资金清算办法,由代理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并报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和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节 差错处理
第三十三条 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县财政局、代理银行、预算单位等相关部门应认真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如有差错,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遵循“谁的差错谁更正,谁的差错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办理更正。
第三十四条 代理银行、收款人开户行,如发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及所附支付结算凭证存在收款人账号与户名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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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预留印鉴不符、签发日期与提交日期不符等基本要素错误时,应及时作退票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代理银行与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清算资金不一致时,双方应认真核对,查明原因,及时办理更正。
第三十六条 代理银行内部在办理资金汇划、同城票据交换等业务出现差错时,按有关制度规定进行更正。
第四章 查询与对账
第三十七条 根据人行会淮南市支行、县财政局和预算单位的要求,代理银行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可查询本单位及下属预算单位的当日及历史发生额明细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 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与财政局、代理银行之间,代理银行与县财政局、预算单位之间要建立相应的对账制度,加强日常账务核对,保证各方账目记录相符。
(一)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每日向县财政局提供国库单一账户库存表,核对国库单一账户库存余额。
(二)代理银行在每月末 (法定节假日顺延)向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和县财政局报送本月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对账单和预算单位零余额总(分)户对账单,核对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总(分)户与国库单一账户之间的清算发生额。
(三)代理银行每月末 (法定节假日顺延)向预算单位提供本期预算单位零余额分户对账单,核对月度财政授权支付发生额。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财政性资金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涉及的各方均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管理账户和办理支付清算业务,遵守结算纪律。未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业务的,责任由违反方承担。
第四十条 县财政局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符的,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不足以清算代理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开具的申请划款金额,造成损失的,责任由县财政局承担。
第四十一条 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未按规定时间和手续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造成代理银行损失的,责任由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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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因《**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基本要素填写有误,致使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未能及时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代理银行承担。
第四十三条 因预算单位向代理银行提交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账户开设、变更与撤销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等原因,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和代理银行损失的,责任由预算单位承担。
第四十四条 代理银行未及时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或违反规定要求,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收款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责任由代理银行承担,并负责追回错划款项,按占用时间和金额支付利息。情节严重的,由财政局取消代理银行代理资格。
第四十五条 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存在向人行XX县支行申请划款金额超过代理银行实际清算金额行为的,责任由代理银行承担,并及时退回多划款项,按占用时间和金额支付应付利息。情节严重的,由财政局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四十六条 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存在占压零余额账户贷方余额资金行为的,由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县财政局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预算外及专项资金拨款凭证》由县财政局统一印发;《**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由人行XX县支行统一印发。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XX县支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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