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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诉讼费、票据及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
(一)根据国家有关预算,决算的法律、法规,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院领导审核后,及时报财政部门核定。
(二)严格审查原始单据,按规定进行现金收付和银行转帐,登记好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三)严格按规定提款、送款、付款,不得坐支现金,不准白条抵现,工作人员不准私自挪用公款,更不得公款私存。
(四)妥善保管现金、转帐支票及财务专用章,不准携带空白支票和印章外出。
(五)出纳人员必须严格按现金管理制度办事,严格审查各种报销凭证,坚决杜绝不规范的发票、凭据和白条单据报销和支取现金。严格审批制度,未经审批的,出纳人员一律不准擅自报销,发现有未经审批和白条单据报销的要追究出纳人员的责任。
(六)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次数,认真落实差旅费报销“一支笔”审批制度。出差借款,500元以下计财处处长批准,500元以上院长批准;出差报销,1000元以下计财处处长审批,1000元以上院长审批。
(七)特殊情况因公需要借款的,在有关人员打借条经本庭室领导签字后送院长审批。 二、票据管理
(一)收费收据按国家规定在财政部门领取诉讼费专用票据。院计财处设专人管理诉讼费票据,并进行记帐登记,收费员每次向票据管理人员只领一本票据,以后缴旧领新;
(二)票据管理人员要按一定时间和收费员核对票据和核销票据,并按有关规定和财政、省高院核对、核销票据;
(三)票据如有丢失、被盗,票据管理人员应立即报告院领导,并写出书面报告,由院领导与有关领导协商、审查核实,并签注处理意见,交计财处存查;
(四)票据使用、保管人员工作调整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将经管的票据逐项交接清楚。 三、诉讼费管理
(一)诉讼费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法院只负责开收费通知单,诉讼费由银行设点收取,具体操作按省财政厅、省农行、省高院的(1999)169、170号文件和(2000)112号文件规定落实;
(二)院财务根据院工作需要按月编报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按核定的数额拨付使用;
(三)诉讼费的使用范围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与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开支范围;
(四)院里因工作需要用诉讼费列支的,由院财务部门编报计划,由院长审核批准,具体支出实施按院财务制度执行;
(五)各庭室的经费支出,由庭室按月编报用款计划, 报院计财处,由院计财处统一报院长审核批示,并填入各庭室的用款登记册;
(六)计财处根据院长批准的用款计划严格按规定监督执行,计财处除在帐上体现庭室用款数额外,还要在各有关庭室的用款登记册上逐一核减支出数额,做到院里帐目清楚,庭室心中有数。
(七)有关庭室确因工作需要聘用的打字员、记录员、 电脑操作员、司机等,由各有关庭室将人数姓名报院政治处审查并院长审批,经审批后,院计财处根据批准的工资额列入院财务发放工资,工资数额在各有关庭室用款计划中核减;
(八)各庭室的车辆经费支出,院财务按计划发放油 票定点加油,开维修通知单定点维修,所支出的经费有各有关庭室用款计划中核减。长时间的长途出车用油,事后由车队负责人审查后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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