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行社门市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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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行社门市部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2.01.25

【字 号】京旅发[2002]18 【施行日期】2002.0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旅行社门市部管理暂行办法

(京旅发(2002)第18 2002125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地区旅行社门市部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促进北京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行社门市部(包括营业部和散客柜台)是指旅行社离开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为其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收客网点。注册地指旅行社工商登记时所注册的办公地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旅行社。

第四条 旅行社门市部为非法人单位,旅行社对其所属门市部负有管理责,并承担其民事责任。

第五条 旅行社门市部设立条件:

(一)申请设立门市部的旅行社(以下简称“设立社”)必须开业满两年,两年内无重大旅游安全和质量事故及重大旅游投诉。

(二)设立社年营业收入达到市旅游局核定的标准,经营业绩良好。 (三)旅行社门市部负责人应为设立社正式员工,持有旅行社部门经理资格证


书。工作人员应具备合法的劳动用工手续,应与设立社签有劳动合同或招聘合同并接受过业务培训。

第六条 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先到工商局预留名称,领取登记表;持填写好的登记表到北京市旅游局办理门市部审核相关手续,领取《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和北京地区旅行社门市部标志牌;其后10工作日内到工商局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旅行社门市部的名称格式统一为:

旅行社名称+门市部注册地名称+门市部(或营业部)

第八条 《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实行一部一证,不设副本,复制无效。门市部应将营业执照及标志牌一同悬挂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第九条 门市部的经营范围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并向旅游者提供产品宣传和咨询服务。

门市部必须与设立社实行“四统一”,即:统一人事管理制度、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组团活动和导游安排、统一旅游路线和产品。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当制定健全的管理规章,加强管理,保障门市部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门市部不得设立独立账号,不得以门市部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协议书、发布业务广告及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门市部经营地址变更及停业、歇业或注销,其设立社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北京市旅游局备案,并将注销的门市部登记证及标牌上交北京市旅游局。 第十二条 旅行社在业务年度检查时,须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所设门市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门市部。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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